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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的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1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地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自律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2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自律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3(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4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5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以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的方式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且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6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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