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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14证券简称:宝馨科技公告编号:2025-078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5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5年度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预计发生不超过人民币34亿元的担保,涉及的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担保内容包括综合授信额度、贷款、保函、承兑汇票、票据池、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下属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及下属公司之间的担保,具体条款以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公司同步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立青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立青”)、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5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馨”)、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宝馨”)、江苏立青、马伟先生、马琳1女士及蔡春雨女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借款期限调整合同》,为苏州宝馨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原合同编号为 JK031724000128、JK031724000129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JK031725000428、JK031725000429 的《借款展期合同》项下调整后的借款继续

提供担保,借款金额为2955万元,借款期间为2025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

4日。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

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21、保证人:马伟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

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担保额度均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担保额度的使用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担保总余额

司已审批的担保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占公司2024年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占公司2024年度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度经审计归母净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经审计归母净资额度总金额外担保总余额资产的比例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产的比例

34.006.594371.08%2.011113.17%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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