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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3

第三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4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形式............................................6

第五章附则.................................................6

第2页共6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3、无合理理由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4、延迟报送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

5、发生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3页共6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

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4页共6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数据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7、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5页共6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赔偿损失;

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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