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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3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3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4

第五章附则.................................................6

第2页共6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3页共6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4页共6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第5页共6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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