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定期报告...............................................4
第三章临时报告...............................................6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9
第五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10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10
第七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处罚......................................12
第八章保密措施..............................................13
第九章附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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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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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的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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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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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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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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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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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编制定期报
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四)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交易所并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二)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
或/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四)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临时报告提交交易所并对外发布。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第9页共13页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澄清公告。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声明。
第五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
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
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
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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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交易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应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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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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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为等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
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