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人员组成...............................................3
第三章职责权限...............................................3
第四章决策程序...............................................4
第五章议事规则...............................................4
第六章附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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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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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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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