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352-7 号 致: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字火腿”)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法律意见》作出如下声明: 在《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5年7月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为 2025年7月1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 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2:00在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金帆街1000号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披露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为2025年7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2108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9447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3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660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8%。 以上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及其股东代理人共 1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17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1%。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部分董事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根据《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11、 12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本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729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8%;反对14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弃权23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87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04%;反对14124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弃权2370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334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33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441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439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38%;反对33204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0%;弃权4410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4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241538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9%;反对33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23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479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88%;反对33204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0%;弃权2370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28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7%;反对332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弃权247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375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52%;反对33214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8%;弃权2473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1%。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38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9%;反对332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弃权23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478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81%;反对33214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8%;弃权2370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241496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6%;反对374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弃权23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58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06%;反对37414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3%;弃权2370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1%。 7.审议通过《关于制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683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225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弃权1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921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03%;反对22538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5%;弃权199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2%。 8.审议通过《关于制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675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5%;反对18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弃权244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849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93%;反对18804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0%;弃权2440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7%。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241653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2%;反对183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弃权27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622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85%;反对18344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4%;弃权2713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1%。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7296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反对17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1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86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97%;反对17888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1%;弃权199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2%。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选举郑庆昇、郭波、李妮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审议通过《选举郑庆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261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83%,郑庆昇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462239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33%。 (2)审议通过《选举郭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223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28%,郭波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42458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57%。 (3)审议通过《选举李妮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2966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3%,李妮莎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497581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68%。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选举 Xiaomao Xiao、Tianwen Tony Cai、蒋之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议案涉及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 审议通过《选举 Xiaomao Xiao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2636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80%,Xiaomao Xiao 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464589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98%。 (2) 审议通过《选举 Tianwen Tony Cai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2636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80%,Tianwen Tony Cai 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46458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98%。 (3)审议通过《选举蒋之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2637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83%,蒋之欣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464649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41%。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孙哲丹 承办律师: 郝岩 二〇二五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