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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金字火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如有)进行套期保值,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期货套期保值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五)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企业正常生产为前提,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期保

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需由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

(三)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

定时间段内现货经营需求数量相匹配;在任一时点,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原则上不能超过未来一年用量的2/3。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

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均须由公司证券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账户由财务部管理;

(六)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期货交易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设立“期货决策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决策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副总裁、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担任“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设立“期货工作小组”,根据“期货决策小组”决策负责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执行、操作,由分管副总裁担任组长。“期货工作小组”在证券部、财务部、内审部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具体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证券负责人领导下工作;(二)风险管理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内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经理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选聘具备相应的期货专业能力及和期货市场相关经验的期货交易员。期货交易员应当定期学习期货相关知识并参与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的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本制度中的“套期保值业务”指以锁定大宗原材料采购成本和销

售利润为目的,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对大宗原材料价格进行锁定,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

“大宗原材料”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原材料商品期货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其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套期保值方案应当充分结合公司现货储备情况和采购计划,并建立在对原材料市场的客观分析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方案。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方案(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期货决策小组”制定,必须依次经内审负责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期货决策小组”组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长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批后的套期保值

方案应及时送交采购部、财务部、内审部、证券部存档。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建仓。交易员仅能在期货

工作小组明确的授权金额下操作,不得超出权限范围进行交易。

建仓成交后,公司期货交易员应及时向风险管理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报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在行情波动较大时提示风险。

第十五条交易结束后,公司期货交易员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传递给风险管理员和会计核算员;同时应当制作

《交易日报表》,提交给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期货工作小组长进行审核确认。

风险管理员须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进入期货账户,对账户交易和持仓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持仓日报表》,报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确认。

资金调拨员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项目之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分析。

第十七条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八条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公司采购部、财务部应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一)采购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部准备交割的全额货款;

(二)财务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额货款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

由公司“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公司期货交易员的变动,应立即由“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董事长负责。

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是否为公司生产所

需的主要原材料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第二十四条公司“期货决策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公司“期货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

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上报公司“期货决策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及“期货决策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出现风险时,公司董事长应及时召开公司“期货决策小组”和

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五章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二十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由公司期货交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注

明保证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资金调拨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保证

金给予提示,由财务部与“期货工作小组”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

第三十条资金调拨员对期货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

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和价差表现偏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财务负责人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公司期货交易员严格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指令。

第三十一条资金调拨员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公司期货交易员、会计核算

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套期保值账户结算日报告;

审核账单和结算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结算日报告发送给“期货工作小组”组长、财务负责人。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公司还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四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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