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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4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6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1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董

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年1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2法律意见书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3日(星期五)15:0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办公楼5楼6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共计

407人,共计代表股份450521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58%。

其中:亲自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

428390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5人,代表股份22131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3%。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年

1月19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4、修订《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

5、提名刘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6、提名龚旭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7、提名刘芳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8、提名吴煜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9、提名殷敬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0、提名黄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4885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1%;反对9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1%;弃权7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95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95%;反对

9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1%;弃权7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4%。

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通过。

4法律意见书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4914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6%;反对5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8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90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66%;反对

5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64%;弃权8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71%。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43081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86%;反对6632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3%;弃权80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2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217%;反对

6632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37%;弃权

80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6%。

4、修订《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49138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9%;反对5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3%;弃权8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83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228%;反对

5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0%;弃权8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3%。

5、提名刘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当选。

5法律意见书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36001066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8246235股。

6、提名龚旭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当选。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35688909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934078股。

7、提名刘芳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当选。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35712847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958016股。

8、提名吴煜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当选。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35916705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8161874股。

9、提名殷敬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当选。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35921763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8166932股。

10、提名黄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当选。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435838812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8083981股。

四、结论意见

6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王亚晶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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