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及投资需求,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公司投资范围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仅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五)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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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裁办公会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总裁办公会审批决策;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条标准的,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并定期回顾;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流程、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指派专人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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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八)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公司审计监督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监督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监督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实施流程
第十条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筛选合规可控、符合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形成书面筛选报告;
(二)委托理财根据资金金额、流动性及风险等级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各决策机
构审批范围,按权限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管理部依据审批意见,负责具体操作及进度跟踪,确保合规;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总监和审计监督部;
(四)委托理财到期前,财务管理部做好兑付准备;到期后及时回收本金利息并
进行账务处理、上报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措施、通报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委托理财的信息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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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实行操作、审核、审批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符合公司内控要求。
审计监督部对委托理财全流程监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配合监管检查并上报审计结果;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
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
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审计监督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提前防范风险;若达到第五章信息披露标准,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
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理财产品业务制度》废止。本制度若与后续新颁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冲突,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准,董事会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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