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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监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发表意见;

(5)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评估,出具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6)组织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三方沟通,形成完整工作底稿与会议记录;

(7)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8)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与年度报告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对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阅。

1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六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管理层及年审机构就公司年报审计应切实加强沟通,并形成有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上述沟通情况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

第七条公司指定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做出决策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公

司财务报告、生产经营报告、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年审机构工作底稿等;

对于有关重大问题,独立董事可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沟通过程中,如独立董事或年报审计人员提出需管理层回避的,管理层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九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2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法定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若经审慎评估

后确有必要改聘,应遵循以下程序: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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