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证券简称:旷达科技公告编号:2026-029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公司子公司办公楼5楼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娟女士。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为
454689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136%。其中,中小股东共251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29054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54%。
2、现场出席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为
430178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471%。
3、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为24511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65%。
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44288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45%;反对116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3%;弃
权1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257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52%;反对117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3%;弃
权4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2830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19%;反对117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8%;弃
权1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2488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66%;反对117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9%;弃
权4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2829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16%;反对117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0%;弃
权1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94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803%;反对117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76%;弃权1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269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11%;反对116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6%;弃
权3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55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23%;反对116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69%;弃权3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8%。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42692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15%;反对115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3%;弃
权4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57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95%;反对115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97%;弃权4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8%。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867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04%;反对117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9%;弃
权4130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43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729%;反对117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56%;弃权4130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9、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责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28547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07%;反对118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1%;弃
权4680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1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223%;反对118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68%;弃权4680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2648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17%;反对118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5%;弃
权230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1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59%;反对118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97%;弃权230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294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70%;反对115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90%;弃
权1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10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75%;反对115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01%;弃权1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