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3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5年3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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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14:0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办公楼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共计
289人,共计代表股份770876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107%。其中:亲自
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7578773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26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3人,代表股份129994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38%。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25年
4月10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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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70090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0%;反对6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1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7007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4%;反对6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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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0836%;弃权1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70062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6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弃权1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70092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3%;反对6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弃权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70072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6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1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796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89%;
反对6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9%;弃权
1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
6、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70092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3%;反对6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弃权1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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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69999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2%;反对6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1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723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03%;
反对6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97%;弃权
1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0%。
8、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7007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8%;反对7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798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05%;
反对7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9%;弃权
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6%。
9、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6990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3%;反对8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弃权1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624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23%;
反对8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5%;弃权
1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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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王亚晶
2025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