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证券简称:旷达科技公告编号:2026-00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奔腾路66
堰镇旷达路1号,邮政编码:213179。号株洲汽博园服务中心1栋11层1101,邮政编码:412000。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师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每股面值1元。值,每股面值1元。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在遵循《公司法》《证券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循《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向公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委托的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供担保。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保。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5名);(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出席。席。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股东的质询。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电子通信方式参会的,视为列席。
第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第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议。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审议。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一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第一一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职工董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事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一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一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签署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二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第一二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书面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方式为:专人书面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件;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通知。
第一二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举第一二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书面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记名投票表决。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可以用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电子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一二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第一二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少于10年。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第一八○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http://www.cninfo.com.cn) 及其他符合《证券法》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一八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第一八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或者国家企30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或者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八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一八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或者国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或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八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第一八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定的媒体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八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六〇条第二款第一八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六〇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八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一八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证券法》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统公告。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九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第一九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体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权。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偿。
第二○五条释义第二○五条释义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第二○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常州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住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所地行政审批机构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程为准。章程为准。
第二○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第二○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多于”不含本数。于”不含本数。
签名、签字,包含手写签名、签字和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签字,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签字的情形除外。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审计委员会”均相应修订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均相应修订为“财务总监”,上述内容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二、修订《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
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事1名、独立董事3名。
第五条(五)委托理财第五条(五)委托理财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0%;计净资产的30%;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公司在审议通过的期限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风险以其在此期间的单日最高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规投资型除外。定为限。风险投资型除外。
(六)关联交易(六)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
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上述规定为限。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签署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第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以及法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以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第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书面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式为:专人书面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
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通其他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通知。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可以用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电子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信息,也可以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第二十三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包括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传真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财务负责人”修订为“财务总监”,上述内容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列示。
三、修订《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电子通信方式应当列席会议。
参会的,视为列席。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合规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合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规委员会成员主持。
表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表主持。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持人,继续开会。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集中使用。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集中使用。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中所述“审计委员会”均相应修订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四、修订《公司章程》附件制度《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
本次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公司对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第七条公司对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
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规则第四条标准由股东事项进行审议,按以下标准划分决策权限:
会通过外,均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一)达到本规则第四条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达到本规则第五条标准但未达到第四条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中高风险的投资(含证券、期权、外汇、投资基金、委托贷款等),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未达到本规则第五条标准或本规则其他条
款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部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第八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的全部资产(含商誉)按账面值与评估值孰高计
和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算,视为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该股权对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除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除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产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担保;
10%的担保;(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保。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下属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规则之规第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规则之规定
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按照公司章均由总裁、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程及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生由公司董事长决定的交易事项,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第十九条涉及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其他重要事项
…………
(二)公司设立子公司,视投资金额的大小,由(二)公司设立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属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设立分公司,视投资金额的大小,由各公司负责项,其决策权限按本规则第七条标准执行。公司人、事业部负责人、董事长审议批准。及下属公司设立分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申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具体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于2026年1月8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