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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28 查看全文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1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办理限制性股票以下事宜:......(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

除限售;(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

务......

2、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下简称“《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2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40%。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6月18日。

根据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4年7月12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考核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年度月20日出具的《审计报

3法律意见书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目标之一:告》(致同审字(2025)第

(1)以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110A002769 号),公司

第一个解除2024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为

限售期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2098301394.47元,相较于

(2)202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

金流量净额不低于2.38亿元。1803462903.68元,公司

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注1:上述指标均是指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

16.35%。本激励计划第一个

注2: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出现重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大变化,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且公司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和为100%。

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注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7名激励对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00%为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4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470838682股的0.36%。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次可解除限剩余批次尚未获授的限制售的限制性股解除限售的限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票数量制性股票数量(万股)(万股)(万股)

1吴凯董事长500.00200.00300.00

2龚旭东副董事长、总裁400.00160.00240.00

3陈乐乐董事、财务负责人160.0064.0096.00

4吴双全董事、总工程师80.0032.0048.00

5王守波副总裁80.0032.0048.00

4法律意见书

本次可解除限剩余批次尚未获授的限制售的限制性股解除限售的限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票数量制性股票数量(万股)(万股)(万股)

6陈艳董事会秘书70.0028.0042.00

7朱雪峰董事20.008.0012.00

合计1310.00524.00786.0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经办律师:

王亚晶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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