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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科士达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或载体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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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的外部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或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附件的要求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

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

序号内幕信息内容(注3)登记时间登记人(注5)

填写姓名)码(自然人身份证号)信息时间信息地点方式(注2)处阶段(注4)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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