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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科士达 --%

证券代码:002518证券简称:科士达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内容及根据最新规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较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照表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工

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相关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各项内部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拟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是否需要股制度名称备注号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是

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是

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是

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是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否

12《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修订否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否

1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否

1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否

1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否

17《反贪腐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修订否

18《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否

19《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否

20《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修订否

2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否

22《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否

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否

2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否

25《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否

2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27《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订否

28《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否

29《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修订否30《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否

31《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否

32《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否

上述第1-6项制度的修订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

7-32项制度的修订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相应制度全

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如条款不涉及实质性修订,仅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调整、“股东大会”替换为“股东会”描述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其余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第二条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会秘书。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规另有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规定的除外。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当经股东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股东会表决。

由股东大会表决。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份。

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交易方式进行。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应当经三事会会议决议。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不得转让。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在任职期间每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性质的证券。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时间限制。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相应的表决权;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询;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查阅公司债券存根,对公司的经营账簿、会计凭证;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份;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遵守《公司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的,撤销权消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保公司正常运作。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出决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事项进行表决;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会的决议不成立: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议;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法院提起诉讼。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起诉讼。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提起诉讼。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员有前述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员有前述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删除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删除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权: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事项;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的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事项;

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项。

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券作出决议。

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会审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担保;

3、最近十二个月担保金额累计计算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保;

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提供的担保。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计委员会的同意。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股比例不得低于10%。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交有关证明材料。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五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范围的除外。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知各股东。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期限;(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的股东;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必是公司的股东;日;(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表决程序。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互联网投票系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网络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易所的交易时间。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之间的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旦确认,不得变更。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情况;

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第六十二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弃权票的指示等;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删除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的一名监事主持。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员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其推举代表主持。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继续开会。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姓名或名称;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的比例;

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不少于10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报酬和支付方法;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式、解散和清算;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计总资产30%的;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种;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七)回购股份;事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述第(九)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拟提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召集人应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二)在股东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关系,并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该股东是否回避。(三)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回避;

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四)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相关机构裁决。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相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关机构裁决;

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五)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该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六)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该次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分之二以上通过。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删除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非职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二)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交股东会选举。

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选人;(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况。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以下原则: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作废;(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选举。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己的投票结果。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员,期限尚未届满;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定的其他内容。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司解除其职务。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担任的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股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东大会决议解任董事的,决议作出之日解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生效。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1/2。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非法收入;

的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经(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与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六)未向股东大会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同或者进行交易;

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根据法律、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自营或者为他人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己有;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益;归为己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益;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者进行交易,适用前述第(五)项的规定。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有的合理注意。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的业务范围;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况;范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确、完整;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权;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况。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

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事。董事,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告工作;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案;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式的方案;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项;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和奖惩事项;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需要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需要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作。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会审议。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对外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对外

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证券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债务性融资等事项证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债务性融资等事的权限,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项的权限,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

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本章程尚未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本章程尚未明确到明确到的其他特殊事项应依据法律法规相的其他特殊事项应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关规定处理。处理。

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相关事项,需提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相关事项,需提交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审议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一)审议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等)、资产抵押等事项:资产抵押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审议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已按照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已按照前款规定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的累计计算范围。范围。

(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

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财务资助、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事项。助、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事项。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五)审议发生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五)审议发生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0%以上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0%以债务性融资事项。

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相关事项,需提交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相关事项,需提公司董事会审批:

交公司董事会审批:(一)审议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审议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等)、资产抵押等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超过一百万元;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取其绝对值计算。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二)审议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审议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单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占公司最交易,单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三)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三)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对外务资助、衍生品交易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衍生品交易之外的其他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衍生品交易事项;审议

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衍生品交易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事项;审议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的事项;

1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

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关联交易。

以上的关联交易。(五)审议公司发生的金额达到公司最

(五)审议公司发生的金额达到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1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算范围。

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开3日前以传真、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三日前以传真、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投票权。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理人员。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参加的人员;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规定。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

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为总经理的助手,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任或解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作,协助总经理行使相应职能,对总经理负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受总经理书面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书面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整章删除(原第一百三十六条至一百四十九条)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露中期报告。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原则;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但在满足现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但在满足现金分

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经营能力。(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当年每股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审计机构润)为正值;

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3)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2、现金分红的比例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2、现金分红的比例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一年度进行分配。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金分红政策: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到80%;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80%;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到40%;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40%;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到20%;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20%;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如采用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4、年度盈利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审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批程序4、年度盈利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审批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程序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议批准。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优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五)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行中期现金分红。

及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五)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及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露。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如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配方式,需经出席股

如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配方式,需经出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决同意;如利润分配方案为股票或者现金与

以上表决同意;如利润分配方案为股票或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需经出席股东会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需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意。

二以上表决同意。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案。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整的原因。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派发事项。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六)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份)的派发事项。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六)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要求等事宜。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3、股东会、董事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现金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心的问题。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保存。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妥善保存。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2/3以上通过。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第一百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和使用计划。计划。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删除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发出:出:

(一)以专人送出;(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话或电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子邮件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删除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的,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不仅因此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和清算清算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散。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份。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大会决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信息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应的分割。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应的担保。

的最低限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的最低限额。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者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或者被撤销;(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或者被撤销;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民法院解散公司;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司;

公司出现上述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公司出现上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九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的,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公司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下列职权: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债表和财产清单;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的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权。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债权进行登记。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人进行清偿。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管理人。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登记。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不对本章程第二十删除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的规定相抵触。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

新增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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