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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6 查看全文

科士达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科士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

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6:30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

士达工业园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程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15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3616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2.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交易结束后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7367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38%。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248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34749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100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41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1074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反对股数100200股,占本次股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弃权股数41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34751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100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40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1076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反对股数100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弃权股数40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34755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100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40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1080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反对股数100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弃权股数40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34743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100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41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1068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反对股数100900股,占本次股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弃权股数41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34639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115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37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0964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反对股数115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弃权股数37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34671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8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股数6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0996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反对股数8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弃权股数6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34518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股数9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69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0843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反对股数95000股,占本次股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弃权股数69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28779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股数693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股数45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5104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8%;反对股数693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弃权股数45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34797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76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股数6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1122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反对股数76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弃权股数6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民方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曹孔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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