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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9 查看全文

科士达 --%

证券代码:002518证券简称:科士达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下午16: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1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413490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1.02%。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3241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0248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35%;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代表共计2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248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35%。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刘程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6838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9442167股。本议案表决通过。1.02选举刘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41268080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9439172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1.03选举陈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68179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9440162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彭建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59550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9353874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2.02选举张锦慧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6808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9439167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2.03选举刘迎双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72000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9478373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005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763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反对

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

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48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反对943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07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反对

943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259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反对102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7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反对

102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25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反对102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反对

102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5.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26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反对102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反对

102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

5.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254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反对1023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3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1%;反对1023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

5.0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257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反对1022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6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反对

1022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

5.06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003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761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反对

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

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于2025年11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孙民方律师、李思慧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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