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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精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精机”“公司”)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已于 2026年 7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日发精机、公司 指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日发精机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日发精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6年 7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出具《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6年 8月 3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说明,2026年 7月 23日至 2026年 8月 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2026年 8月 12日,公司召开了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的议案,决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由股东会正式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确定授予日,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等进行调整,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等。

4、2026年 8月 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5、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6年 9月 14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2026 年 8 月 12 日,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 9月 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14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的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 59人,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 1211.7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2%,授予价格为 3.26元/股。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有 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将前述被放弃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了分配,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数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9 人变更为49人。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121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授权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9月 14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胡振标_____________

潘远彬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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