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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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峰新材”)的委托,指派冉令帅、姜宏辉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6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安东先生因公务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李学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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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均为截至
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0207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8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85名,代表股份数1414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6%。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4名,代表股份数20348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33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14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26%。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三)《2025年末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2、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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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九)《关于2026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十)《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319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8%;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2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578%;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4%;弃权2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68%。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19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8%;反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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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578%;反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3%;弃权2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49%。
(三)《2025年末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2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47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26%;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9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6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742%;反对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38%;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9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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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535%;反对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1%;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21%;反对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8%;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1%。
股东李学峰、李润生、李润泽、李安东、李安宗、李贤明为此事项的关联股东,因此回避表决,该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201321687股。
2、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0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21%;反对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8%;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1%。
(六)《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20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6%;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2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607%;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4%;弃权2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39%。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342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47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26%;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3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5%;反对549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0%;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544%;反对549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336%;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九)《关于2026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1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4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54%;反对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26%;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十)《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20341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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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659%;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4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54%;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4%;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2%。
(十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0342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47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26%;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冉令帅
负责人:
贾小宁姜宏辉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