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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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峰新材”)的委托,指派靳如悦、冉令帅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5年10月15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5年10月30日下午14:30在山
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学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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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均为截至
2025年10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0207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8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79名,代表股份数1578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9%。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8名,代表股份数203652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2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578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19%。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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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8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5%;反对2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
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85%;反对2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31%;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8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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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695%;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719%;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97%;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00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0%;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15%;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8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4%;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92%;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97%;弃权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1%。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77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9%;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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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65%;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97%;弃权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8%。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8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5%;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719%;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97%;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9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4%;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52%;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7%。
7、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9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弃权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本议案获
6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25%;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4%。
8、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9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4%;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52%;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7%。
9、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00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0%;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15%;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1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9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9%;反对2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7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025%;反对2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91%;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9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4%;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52%;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靳如悦
负责人:
贾小宁冉令帅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