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完善和健全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基础上制定的。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学决策,确保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四)积极回报投资者,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作如下安排: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的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须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有必要对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整或变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