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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齐峰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21证券简称:齐峰新材公告编号:2026-02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6年0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7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7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7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安东先生。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5名,代表股份203427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224%。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名,代表股份

202073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0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6名,代表股份1353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6人,代表股份1353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

(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1.0《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案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学峰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657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83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22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安东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67%。表决结果:通过提案1.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贤明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9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润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7%。

表决结果:通过

2.逐项审议2.0《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案2.01独立董事候选人苏丽萍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7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2独立董事候选人崔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8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3独立董事候选人董效飞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9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冉令帅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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