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1页共4页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非独立董事的薪酬:
(一)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具体职务且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二)在公司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薪酬标准。
(三)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或承担经营管
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程度,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岗位职责、工
作经验及能力、个人贡献、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分为组织绩效薪酬及岗位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月、季度
第2页共4页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依照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且不承担公司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包括在公司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一定金额的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3页共4页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以及经营情况。
(二)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
(五)岗位变动的个别调整或工作内容调整。
第十九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