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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0 查看全文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及其他机构组织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

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及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

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证券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第1页共3页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第2页共3页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实施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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