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完毕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1页共4页(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其他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2页共4页第三章对外担保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涉及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能如下:
(一)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由财务资金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务部
门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等。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资金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就担保事项进行合规性复核,并经公司相关前置
审议程序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资金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资金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资金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资金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
第3页共4页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
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