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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眼科:独立董事述职报告(YAN,Aimin)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YANAimin)

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 YANAimin,男,汉族,出生于 1956 年,管理学博士。1984 年至 1987年在海机械学院任讲师,1987年至1993年在美国宾州州立大学商学院就读博士并任研究员,1993年至2016在美国波士顿大学管理学院历任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职正教授,2002年至2016年在长江商学院任客座教授,2016年至今在长江商学院任管理学教授、副院长,2006年至今任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人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担任的专业委员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1次,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2023年度,本人对历次董事会的各项提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细则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2023年度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参加股东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大会情况独立董事是否连续应参加董姓名亲自出席委托出席两次未亲

事会次数缺席(次)出席次数

(次)(次)自参加会

(次)议

YANAimin 9 9 0 0 否 1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公司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对于上述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对于所有会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制度细则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具体情况如下: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姓名会应出席实际出应出席实际出应出席实际出应出席实际出

YANAimin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11223377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提名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本年度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亲自组织并出席会议,对所列议案投同意票。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结构与需求、讨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事宜,完善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团队。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战略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本年度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投同意票。战略委员会年初讨论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中审议了公司回购股票的事项,认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用于人才激励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求。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本年度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会议3次,本人全部亲自出席并均投同意票。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范围,经营业绩、工作表现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考核结果和解锁名单进行审核;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

人员名单、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和审议等。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召集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主持并组织审议相关事项。本年度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本人全部亲自出席并均投同意票。任职期间,本人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过程并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情况,对内审内控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促使公司内控制度不断优化完善。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与审核。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于2023年12月28日经公司2023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度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后续公司将在2024年持续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年度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

审议的议案,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关注并认真监督公司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定期与公司管理层了解中小股东密切关注的问题,针对投资者关心的新业务发展情况等,向公司提出持续推进病种结构优化的建议。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和履职支撑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主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视频及电话会议,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多方面了解,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全面及时地提供各会议所需相关资料,为保证我们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及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予以反馈、落实,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交易及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会前,本人对

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会后,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能够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会前,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会后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间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会前,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会后,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2023年度综

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且担保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运行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该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的,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会前,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会后,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该项议案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获得通过,表决程序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在上述议案审议前,本人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在会后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增加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该项议案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获得通过,表决程序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披露了

《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前,本

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会后,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并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拟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智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经审阅陈智芳先生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五)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1、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3813800股,回购注销限售股数量总额为814400股。

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相关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限售期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因存在部分激励对象发生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不符合解锁要求等情形,需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于公司202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拟定、审议流程的合法合规性、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的合法合规性、激励计划内容合规性、授予条件的达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内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含后续调整)的拟定、审议、调整流程与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激励计划内容等均符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授予时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来,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在新的一年里,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创新发展,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为全面提升企业价值而努力奋斗。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积极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YANAimin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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