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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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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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7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万股,授予价格为1.84元/股。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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