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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

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

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

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应由经办人员提出对外信息报送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

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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