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1法律意见书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2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4时
如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通知
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纪翌主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4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18515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556%。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机构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表决,并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证明,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符合《公司法》《证
3法律意见书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4名,代表股份总数为37179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7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法律意见书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本所律师对全过程进行了监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5410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反对2409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弃权
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本议案审议通过。
(2)《<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5411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9%;反对233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弃权
50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本议案审议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5372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9%;反对274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弃权
4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本议案审议通过。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5377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99.8756%;反对29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
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8423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1%;反对290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7%;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5413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0%;反对2412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4%;弃权
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846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37%;反对241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8%;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5386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4%;反对268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权
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8433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41%;反对268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6%;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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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53948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6%;反对258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弃权
4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新时达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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