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斌)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钟斌,东南大学学士。自1986年起曾先后担任电子工业部第23研究所上海科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上海科技投资公司部门副经理,同时兼任上海嘉定高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兼任上海万达信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生大医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亚联单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上大生物工程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东方日升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晨月晖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科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5年7月任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3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没有缺席或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独立报告期应现场出席以通讯方式委托出席出席股专门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董事参加董事董事会次参加董事会董事会次东会次会任职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姓名会次数数次数数数况次数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钟斌321019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任职期间,本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了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5年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第六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切实有效地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的职责。
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审议通过《2024年第四季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季度工作报告》《2024年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5年第一季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议案,切实有效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切实有效地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前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议案,切实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认真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应有职权,对每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此外,本人及时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临时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与内部审计部门
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参与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后沟
通的会议,积极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内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发挥充分的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注重学习最新的证券法规和政策,加深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和提高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积极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股东会等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回复投资者提问,并督促公司确保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无阻。
(六)日常工作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除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外,还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财务
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认真细致地查阅有关资料,审慎发表有关意见,并以电话等形式与公司董事、其他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关注市场环境以及产业政策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高度重视并合理采纳了本人提出的相关建议,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
的认真配合与大力支持,为本人提供了履职所需的人员、资料、办公场所等有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1、2025年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公司与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签订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对外担保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往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担保情形。
3、2025年6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公司预计的2025年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过程中持续发生、正常合理的经营性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基础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财务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2025年6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公司董事会选举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6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人对《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重点关注,对《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相关事项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按时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钟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