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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新时达 --%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规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

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3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真实、准确,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突

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文

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签发手续。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及

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4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回复深交所的

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会议文件。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作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或辞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主动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第二十五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5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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