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法律意见书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载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对象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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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00如
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
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5361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8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表决,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
以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77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9130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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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9854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4%;反对2804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9%;弃权
83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本议案表决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48354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32%;反对2821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9%;弃权
5086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4829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0%;反对28280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弃权
5085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8%。
本议案表决通过。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4593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77%;反对30691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5%;弃权
5080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118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020%;反对306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15%;弃权5080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6%。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纪翌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
法先生、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王春祥先生、陈华峰先生、蔡亮先生、田永鑫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066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238%;反对30957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16%;弃权
51056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066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8%;反对3095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16%;弃权5105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46%。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45416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93%;反对3100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6%;弃权
5100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1%。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066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6%;反对3100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89%;弃权5100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75%。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4756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2%;反对2862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6%;弃权
5124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3%。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法先生、刘
丽萍女士、纪翌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0919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709%;反对28383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4%;弃权
5095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333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77%;反对2838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32%;弃权5095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2%。
本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法先生、刘
丽萍女士、纪翌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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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9711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10%;反对4093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4%;弃权
50482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712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43%;反对4093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77%;弃权5048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0%。
本议案表决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纪翌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
法先生、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王春祥先生、陈华峰先生、蔡亮先生、田永鑫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68%;反对29436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21%;弃权
51166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207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68%;反对294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21%;弃权5116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12%。
本议案表决通过。
(11)《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2695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62%;反对49404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3%;弃权
5107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4%。
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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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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