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深圳英飞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与预算制定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预算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是公司就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及预算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投资策略、预算进行
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四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战略与预算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1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预算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与
预算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公司战略主管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
协调安排,组织专门会议、工作协调与联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研究公司的年度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融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2经营项目,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研究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
(七)提出公司预算编制方针和编制基本要求;
(八)审议确定特别重大的预算调整项目;
(九)审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以预算为基础的经营者奖惩方案;
(十)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主要权限:
(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公司成员单位有关战略、投资、合资合
作、股权、产权变动及全面预算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各成员单位的以下资料:
1.相关财务资料;
2.合资合作、投融资材料、固定资产投资资料等;
3.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三)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检查、评估有关成员单位的经营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对自行制订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划进行咨询,或对公司各成员单位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估;
(五)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与预算委员会
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3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上报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全面预算方案以及人力资源预算方案等资料。
第十六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发展战略及预算由公司相关部门草拟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由相关部门拟订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
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二十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与预算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4通过。
第二十三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战略与预算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公司原《董事会战略与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5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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