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5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3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
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1(五)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8 人(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9463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3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011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8%。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名(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股份560150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9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1名,代表股份4931246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24人,代表股份
50011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8%。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通过视频方式远程主持,公司董事(部分董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838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8%,反对735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弃权3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93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1%;反对735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1%;弃权3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8%。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838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7%,反对1058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930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91%;反对1058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4%;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3.《关于新增2026年度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637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4%,反对1119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弃权19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924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64%;反对1119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83%;弃权19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方映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3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2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