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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飞: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ST英飞 --%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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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6)第290号

致: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法律意见书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子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取消部分子提案公告》”),经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提案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之子提案“2.02 选举李先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除取消前述部分议案外,会议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

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因公司董事长职务空缺,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刘务祥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6年9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5人(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8107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55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655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1%。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股份

243842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名,代表股份32426526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6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1人,代表股份8655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及《取消部分子提案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黄旻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章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刘务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陈要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何新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邓飞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提案 同意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表决结果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63196192 99.1355%选举黄旻先生为公司第

1.01 其中,中小股 当选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744565 43.2614%东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563407215 99.1727%选举章伟先生为公司第

1.02 其中,中小股 当选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955588 45.6994%东的表决情况

选举刘务祥先生为公司 总表决情况 563316224 99.1567%

1.03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其中,中小股 当选

3864597 44.6482%

事 东的表决情况

选举陈要斌先生为公司 总表决情况 563150820 99.1275%

1.04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其中,中小股 当选

3699193 42.7372%

事 东的表决情况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63274893 99.1494%选举何新苗先生为公司

2.01 其中,中小股 当选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823266 44.1707%东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563262347 99.1472%选举邓飞其先生为公司

2.02 其中,中小股 当选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810720 44.0257%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张森林

_____________方映华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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