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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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010060号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科技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英飞拓科技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英飞拓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英飞拓科技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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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1)由于无法就2024年12月31日英飞拓科技公司子公司新普互联与百度业务相关的往来余额以及其他账龄超过一
年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的性质及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对英飞拓科技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新普互联的业务管理及往来款项管理存在控制缺陷。(2)英飞拓科技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5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英飞拓科技公司立案,截至审计报告日,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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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计
字(2025)第010060号签字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