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42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合计10130627.1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向北京银行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共计4918207.81元和5098876.06元及实现债
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调查取证等)。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
0304民初16350号、(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判决如下:
1(一)(2026)粤0304民初16350号
1.被告英飞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偿还贷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21505.56元、复利24.69元及罚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1月29日,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925%的标准计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英飞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支付
律师费154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45.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145.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
1.被告英飞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80000元、利息22295.56元、复利25.59元及罚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1月29日,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925%的标准计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英飞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支付
律师费15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9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9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6)粤0304民初16350号、(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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