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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ST海源 --%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 海源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6年1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9:15—15:00。

2、现场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1950号新余电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浩先生

6、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00人,代表股份109971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8759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3人,代表股份51212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9人,代表股份72796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21584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3人,代表股份51212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71%。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

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541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14%;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14%;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

同意6541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55%;

反对7373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92%;弃权

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55%;反对7373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92%;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表决结果:

同意6541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63%;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63%;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65412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62%;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12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62%;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65411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57%;

反对7373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92%;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1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57%;反对7373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9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6541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63%;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63%;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6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6523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92%;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1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3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192%;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1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6539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329%;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9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329%;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8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6523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92%;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1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2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3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192%;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1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6520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53%;

反对738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92%;弃权

2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0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753%;反对738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492%;弃权2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

同意6541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90%;

反对737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44%;弃权

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90%;反对737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44%;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41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63%;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63%;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389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252%;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89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52%;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38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253%;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8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53%;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632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81%;

反对7130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7%;弃权

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632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81%;反对7130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57%;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00《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57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17%;

反对738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3%;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9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357%;反对738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49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00《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392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78%;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7%;弃权

2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1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882%;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2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

该议案获得通过。

9.00《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217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81%;

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弃权

2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17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881%;反对737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85%;弃权2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467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20%;

反对7112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0%;弃权

2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9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67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320%;反对7112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710%;弃权2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姚晨律师、廖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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