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海源 公告编号:2025-087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新余海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电源”)为被告一,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二。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
结果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余电源及
公司与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81民初
10834号),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电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宏瑞达支付货款30785792.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85792.3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以87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3月3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新余电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三、被告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51元,由原告宏瑞达负担1750元,由被告新余电源、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3301元(二被告负担的
203301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结果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