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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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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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杨菲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嘉定区金运路355
号 12A栋 10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文明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44838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219%。
3.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24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73%。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44838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219%。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6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24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73%。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7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51363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592%。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42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4%;反对3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弃权6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78%;反对3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7%;弃权6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16%。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35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1%;反对2720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4%;弃权7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30%;反对2720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99%;弃权7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2%。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3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3%;反对2724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8%;弃权7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1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70%;反对2724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92%;弃权7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38%。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424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5%;反对2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69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9%;反对2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3%;弃权69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88%。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3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4%;反对272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8%;弃权6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3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82%;反对272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87%;弃权6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31%。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3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9%;反对3297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9%;弃权1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989%;反对3297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35%;弃权1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6%。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09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59%;反对332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7%;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4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30%;反对332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52%;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41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7%;反对280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4%;弃权6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7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50%;反对280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356%;弃权6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93%。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51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27%;反对330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6%;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77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380%;反对330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96%;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3%。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23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4%;反对331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8%;弃权1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48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61%;反对331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39%;弃权1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0%。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4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90%;反对279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9%;弃权6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16%;反对279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40%;弃权6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44%。
2.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452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5%;反对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6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7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61%;反对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8%;弃权6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21%。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非独立董事朱小军
表决结果:同意247680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00%。
3.02选举非独立董事汪磊
表决结果:同意24767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82%。
3.03选举非独立董事杨墨
表决结果:同意24767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3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107%。
3.04选举非独立董事房莉莉
表决结果:同意247676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25%。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独立董事张正勇
表决结果:同意2476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1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76%。4.02选举独立董事徐跃明表决结果:同意2476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0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37%。
4.03选举独立董事钱世云
表决结果:同意247678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4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170%。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1、议案2中子议案2.01、2.02、2.03和2.0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议案4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项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景忠杨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