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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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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潘希、谭美玲出席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时30分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
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文明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46932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1.6905%。
3.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1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65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6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46932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1.6905%。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8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65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6500%。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6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51997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2.3406%。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1228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1%;反对5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3%;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13%;反对5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50%;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3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所律师见证,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潘希谭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