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八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一、《问询函》问题1:...........................................6
二、《问询函》问题2:..........................................74
7-3-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天顺风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6年4月22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7-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
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除上述以外,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
7-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
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问询函》问题1:
2023年至2025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772662.48万元、486037.46万
元和538772.00万元,其中风塔类产品和叶片类产品营业收入均逐年下降,海工类产品营业收入分别为151093.06万元、42931.26万元和137424.61万元。
2023至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75%、19.91%和18.96%,其中
发行人陆上风电装备(包含叶片类和风塔类产品)毛利率合计分别为12.22%、
3.78%和1.61%,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17.21%、14.34%和20.44%,且
叶片类产品近两年毛利率为负;海工类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6.33%、3.08%和
7.87%,近两年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12.81%和17.88%。2023年至2025年,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6444.34万元、19734.33万元和-25413.00万元,管理费用金额分别为26502.95万元、28333.82万元和42622.12万元。
2025年末,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天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神”)所持发行人股份中的244350000股已质押,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13.60%,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为46.07%。2023年至2025年,公司向关联
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金额合计分别为6143.76万元、1001.99万元和
32730.47万元,最近一年大幅增加,主要为向一家关联方采购机器设备金额增加;公司存在同时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的情况,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203.91万元、815.19万元和223.92万元,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6.60万元、13.21万元和
124.74万元。
2023年末至202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07668.68万元、
454461.53万元和475903.8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19%、103.96%
和99.44%。2023年至2025年末,公司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62.32%、
35.82%和41.68%。2024年,发行人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增加。2025年4月1日起,公司对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调整,账龄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应收款项计提比例由5%降低至2%,账龄3-4年的应收款项计提比例由100%降低至
50%,账龄4-5年的应收款项计提比例由100%降低至80%。
2023年末至2025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27507.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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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47.39万元和199796.57万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3262.54万元、
5053.32万元和8855.24万元,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金额占比分别为14.34%、
21.23%和59.87%,逐年增加。2023年末至2025年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分别为971836.78万元、1104303.14万元及1048276.42万元,主要由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构成。2023年至2025年,公司风塔类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42.93%、28.16%和43.34%,叶片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43.38%、35.10%和
34.00%,海工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47.69%、27.46%和29.29%。2026年1月
30日,公司公告《关于部分子公司停产的公告》,决定6家陆上风电全资子公司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023年,发行人以现金29.07亿元收购了江苏长风100%股权,形成商誉
190547.05万元。2023年至2025年,江苏长风净利润分别为22774.39万元、-803.13万元和3565.92万元。2025年10月10日,江苏长风被供应商浙江宁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涉诉金额分别为15126.92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行政处罚共计8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4起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一方当事人的且争议标的金额超过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0.5%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有54项房产尚未取得完整权属证书,建筑面积合计为229611.02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房产总面积的
26.16%。
2025年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为22152.03万元、其他应收款账
面价值为7461.02万元、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81896.18万元、一年内到期
的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237.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8297.48万
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2585.56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
值为2100.0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6288.57万元,对部分企业的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化、行业变动趋势、
下游客户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叶片类和风塔类产品收入和毛利率逐年下降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风塔类产品近两年毛利率为负、海工类产品营
7-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收入和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说明公司2025年管理费用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业绩持续下滑且最近一年亏损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是否一致,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2)结合上海天神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
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说明上海天神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或违约风险,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3)公司2025年向部分供应商关联采购大幅增加、报告期内与部分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的背景及主要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形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涉及资金占用,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4)结合历史坏账、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公司2025年调整应收款项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末应收款
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库龄1年以上存货占比逐年增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下游行业趋势、存货结构、库龄、期后结转情况、跌价准备实际
计提及转回情况、期末在手订单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产品滞销积压风险。(6)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较低、部分子公司停产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说明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7)结合江苏长风收购与设置业绩承诺的具体背景和合理性、是否为第三方收购、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实控人是否存在其他密切关系、涉
诉事项的具体业务背景、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等,说明是否存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江苏长风商誉减值测试的
资产组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预计变化情况,减值测试选取的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江苏长风收购后业绩大幅下滑且2024年亏损的具体原因,说明2024年和
2025年均未对江苏长风计提商誉减值的合理性。(8)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9)结合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说明相关原告诉讼款项收回情况,是否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被告诉讼所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结合尚未取得权属的房产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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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用途、办理产权证书的最新情况、后续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障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说明上述事项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0)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
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7)(9)(10)并发表
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7)(8)(9)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上海天神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说明上海天神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或违约风险,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1.上海天神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资
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情况
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天神持有发行人53035.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29.52%。上海天神已质押发行人股份24220.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13.48%,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为45.67%。
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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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天神质押股份融资金额、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以及预警平仓设置等基本情况出质押股份数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押数量(万融资金额(万对应市值(万质质权人量占公司总注股)元)元)预警线平仓线人股本比例上国泰海
海通证券170%,5.03150%,4.44
1352.000.75%4000.0014912.56
天股份有元/股元/股神限公司上
海180%,5.11160%,4.54
5500.003.06%15600.0060665.00
天中国银元/股元/股神河证券上股份有
海限公司180%,7.04160%,6.26
2300.001.28%9000.0025369.00
天元/股元/股神上
海200%,5.00180%,4.50
1200.000.67%3000.0013236.00
天招商证元/股元/股神券股份上有限公
海司200%,4.80180%,4.32
1250.000.70%3000.0013787.50
天元/股元/股神上
海190%,6.35170%,5.69
897.000.50%3000.009893.91
天元/股元/股神上中国中
海金财富190%,5.45170%,4.88
697.000.39%2000.007687.91
天证券有元/股元/股神限公司上
海190%,6.76170%,6.04
1125.000.63%4000.0012408.75
天元/股元/股神上东吴证
海券股份180%,5.39160%,4.79
1670.000.93%5000.0018420.10
天有限公元/股元/股神司
7-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质押股份数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押数量(万融资金额(万对应市值(万质质权人量占公司总注股)元)元)预警线平仓线人股本比例上国联民
海生证券170%,4.92150%,4.34
1036.000.58%3000.0011427.08
天股份有元/股元/股神限公司上
海180%,160%,4.66
2058.001.15%6000.0022699.74
天5.25元/股元/股神上中信证
海券股份180%,6.08160%,5.41
1480.000.82%5000.0016324.40
天有限公元/股元/股神司上
海220%,6.02200%,5.47
3655.002.03%10000.0040314.65
天元/股元/股神
合计24220.0013.48%72600.00267146.60--
注:对应市值以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
上述股权质押主要系上海天神基于自身生产经营及资金安排需要开展的正
常融资行为,相关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对外投资及业务发展等,不存在以股份转让或控制权转让为目的的情形。
(2)股权质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根据上海天神与质权人签署的相关股票质押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等,每项质权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况主要如下所示:
质权人质权实现情形根据上海天神(“甲方”)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第五十一条甲方其他交易违约国泰海
发生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认定甲方构成违约:
通证券
(一)甲方在购回日未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且甲乙双方未就延期购回达成一致股份有的。
限公司
(二)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甲方未提前购回的。
(三)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任意一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或跨合约合并管理的合并履约保障比例,下同)达到或低于约定的最低比例,且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7-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质权人质权实现情形
四十一条的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该情形一旦发生,即使甲方后续采取相关履约保障措施及/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重新超过警戒比例的,乙方仍有权认定甲方构成违约。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协议第三十条约定的情形,且甲方未按约定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根据上海天神(“甲方”)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SFSPA336000032186-3)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SFSPA336000032186-4)约定的质权实现情
形为:
“第五十条甲方发生以下情形的,构成甲方违约:(一)期间付息日,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期间利息;
中国银(二)到期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购回交易;
河证券(三)乙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未在指定日期进行购回交易;
股份有(四)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
限公司(五)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
(六)待购回期间,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十八条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七)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声明与保证条款;
(八)甲方违反或未履行有关协议、承诺函、说明材料等相关文件中其向乙方出具的有关承诺或约定义务;
(九)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根据上海天神(“甲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购回交易或未能通过场招商证外结算等方式了结债务;
券股份
2、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在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提前购回的购回交易日,因
有限公甲方原因未能完成购回交易或未能通过场外结算等方式了结债务;
司
3、出现本协议第五条第13、14款等相关情形,在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提前购回的
购回交易日,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购回交易或未能通过场外结算等方式了结债务;
4、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根据上海天神(“甲方”)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第六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日,视为甲方违约,乙方自甲方违约当日启动违约处置机制:
中国中(一)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金财富(二)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证券有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限公司(三)甲方未按照业务协议第三十三条中约定履约的;
(四)甲方不配合向乙方提供甲方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的;
(五)甲方在待购回期间其持有的该只标的证券质押比例超过70%的(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为甲方股票质押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增信或履约保障的担保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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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质权实现情形
信方或履约保障人(包括甲方或第三方)违反相关合同项下的担保、增信或履约保障相关协议约定的;
(七)双方约定的及乙方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原交易违约,则与原交易关联的补充交易也视同违约。”根据上海天神(“甲方”)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一)初始交易时,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或交收无法完成的;
(二)到期购回、提前购回、部分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交收无法完成的;
(三)待购回期间,T 日日终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且未补充质押使履约保障比例提到至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以上的;
(四)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五)待购回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未按照要求进行提前购回的;
东吴证(六)待购回期间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向乙方报告融入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券股份并同时提供资金使用凭证等证明材料或融入资金实际使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有限公(七)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其持有的可转让额度部分股份作为质押标
司的证券的,在质押期间股权性质发生改变或可转让额度发生变化后,没有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有效履约保障措施的;
(八)质押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作出限售或延长限售承诺的,或解
除限售条件满足时,未在规定期限通过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好相应质押标的证券解除限售手续的;
(九)待购回期间,甲方已质押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未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履约保障措施或提前购回的;
(十)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超过30天的,甲方没有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履约保障措施或提前购回的;
(十一)待购回期间,甲方资信状况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十二)待购回期间,在我司的其他业务发生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等;
(十三)交易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根据上海天神(“甲方”)与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编号:[0001589])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第五十四条甲方任何一笔未购回交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所有国联民未购回交易均到期,并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并收取违约金:
生证券(一)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交收无法完成的;
股份有(二)购回交易日届至,甲方未购回的;
限公司(三)乙方依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未提前购回的;
(四)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
(五)履约保障比例达到预警线、平仓线,甲方未按约定提前购回且未采取其他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高于追保到位线的;
7-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质权人质权实现情形
(六)质押率超过上限的且未按照乙方要求进行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的;
(七)甲方违反本协议包括补充协议项下其他约定或违反甲方声明及保证义务;
(八)保证人(如有)在与融出方签订的合同中发生违约情形,或发生其他融出方认为保证人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
(九)甲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在与乙方或乙方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如有)签订的合
同中发生违约情形,或发生甲方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甲方或一致行动人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根据上海天神(“甲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SPRMA120455)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第四十九条甲方发生以下情形的,构成甲方违约:(一)期间计息日,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期间利息;
(二)购回交易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购回交易;
(三)乙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还款,甲方未在指定日期进行还款;
(四)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
(五)当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后,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六)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使用融入资金,或甲方融入资金用途与甲
中信证方提交给乙方的融资申请资料或本协议、《交易协议书》约定所述用途不一致且券股份未能及时提供合理书面说明或乙方不认可甲方说明;
有限公(七)甲方未按要求开立专用银行账户,或违反融入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存放要求,司或未按约定提供银行资金转账凭证等资金使用证明材料,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对乙方在待购回期间查询专用银行账户的授权,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待购回期间将专用银行账户销户;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声明与保证条款;
(九)甲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协议、交易表单、承诺函、说明材料等相关文件中其向乙方出具的有关承诺或约定义务的;
(十)乙方参照公开市场对担保品估值进行调整后甲方不予认可,且甲方未在乙方确定调整方案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购回的;
(十一)若甲方或其相关主体在与乙方的任意一笔存续股票质押交易中发生违约,乙方有权认定甲方的其他所有存续股票质押交易构成违约;
(十二)本协议或《交易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甲方违约情形。”根据上海天神(“甲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SPR25080455)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第八十条违约处置的触发中信证对任意一笔股票质押交易,当发生本协议第六十八条第(一)、(三)款约定的券股份违约事件的,乙方有权对该笔交易进行违约处置,并按本协议第八十一条执行。”有限公第六十八条第(一)、(三)款约定的违约事件如下:
司“(一)未能偿还负债,未能支付利息或其他费用
1.甲方未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含)前完成购回交易或通过场外还款了
结全部股票质押负债;
2.甲方未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提前终止日(含)前完成购回交易或通过场外还
7-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质权人质权实现情形款了结全部股票质押负债;
3.甲方未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期间付息日(含)前足额支付利息;
4.甲方未按本协议、交易表单、承诺函等相关文件中的约定,向乙方偿还债务、支
付利息或其他费用。
……
(三)履约保障违约
1.甲方或甲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未履行其签署的协议或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履约
保障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或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品,未按约定的资产种类、数量、金额、估值、期限等要素提供担保品、增信资产等;
2.在甲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履行完毕与本协议及履约保障文件相关的每笔交易
下的全部义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履约保障文件提前到期或终止,或者甲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为本协议的目的向乙方提供的任何履约保障全部或部分失效(不包含履约保障文件条款约定的正常到期或终止);
3.甲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对本协议或履约保障文件的部分或全部予以否认,或对
其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明示将拒绝履行,或经甲方委派或授权管理甲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做出或代表其做出上述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天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未发生被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况。
2.质押股份平仓或违约风险较低,公司控制权稳定
(1)近期上市公司股价整体高于预警线及平仓线,质押股份安全边际较高
截至2026年5月31日,发行人最近一年股票收盘价变化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7-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1.03元/股,前20、60、120交易日交易均价分别为11.82元/股、11.59元/股和10.35元/股,显著高于上述质押约定的预警线及平仓线。同时,近120个交易日以来,公司股价在6.60元/股至13.05元/股波动,期间未出现过低于上述股权质押约定的平仓线/平仓价格的情况,相关质押未触发平仓风险,亦不存在质权人要求平仓或处置质押股份的情况。
(2)上海天神资信状况良好,相关质押具备充分履约保障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上海天神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上海天神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重大债务逾期或债务违约情形,不存在因自身债务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且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整体资信状况良好,历史上未发生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违约或被动平仓情形。此外,根据相关质押协议约定,当相关股份质押达到或低于预警线、平仓线时,控股股东可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包括补充质押证券或其他担保物、提前购回证券等,相关质押整体平仓或违约风险较低,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天神所持公司股份质押融资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不存在逾期违约、被质权人要求提前购回、强制平仓或实际处置质押股份等情形。公司目前股价较各项质押安排约定的预警线、平仓线仍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相关质押整体平仓或违约风险较低。同时,上海天神资信状况良好,具备通过补充质押、追加担保、提前购回等方式应对股价波动的履约保障能力。相关股权质押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
7-3-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查阅发行人截至2026年5月31日股东名册以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3)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
以及企业信用报告,并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网、企查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第三方平台查询控股股东信用情况;
(4)查询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股票价格变动情况;
(5)取得并查阅上海天神出具的说明,了解控股股东质押发行人股权的原
因、质押融资资金具体用途、资信状况以及履约保障能力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天神质押发行人股份主要系基于自身生产经营及
资金安排需要开展的正常融资行为,相关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对外投资及业务发展等,具有合理性。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天神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融资
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发生被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况;公司目前股价较相关质押安排约定的预警线、平仓线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相关股份质押整体平仓或违约风险较低。
(3)上海天神整体资信状况良好,具备通过补充质押、追加担保、提前购
回等方式应对股价波动的履约保障能力,相关股权质押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二)结合江苏长风收购与设置业绩承诺的具体背景和合理性、是否为第
三方收购、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实控人是否存在其他密切关系、涉诉事项的具体
业务背景、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等,说明是否存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江苏长风商誉减值测试的资产组的实际
经营情况及未来预计变化情况,减值测试选取的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江苏长风
7-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收购后业绩大幅下滑且2024年亏损的具体原因,说明2024年和2025年均未对江苏长风计提商誉减值的合理性
1.结合江苏长风收购与设置业绩承诺的具体背景和合理性、是否为第三方
收购、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实控人是否存在其他密切关系、涉诉事项的具体业务
背景、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等,说明是否存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江苏长风收购背景及合理性
2023年5月,发行人子公司天顺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完成对江苏长
风100%股权的收购(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收购背景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深耕风电装备领域,2023年以前原有业务主要集中于陆上风电塔筒、风电叶片等产品。在经历2020年国内陆上风电“抢装潮”及
2021年海上风电“抢装潮”后,随着行业补贴政策陆续退出,风电行业逐步进
入平价化发展阶段。与此同时,陆上风电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整体已进入相对平缓阶段,由于制造环节的充分发展和竞争,行业门槛和竞争壁垒逐步弱化,行业整体呈现价格竞争加剧、盈利空间收窄的发展趋势。基于对海内外风电市场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及自身经营实际的持续研究,发行人及时提出“陆转海”的发展战略,围绕海上风电及海工装备领域持续推进业务转型升级,并不断加大对海工制造业务的投入。
相较于陆上风电产品,海上风电水下基础、漂浮式平台及其他海工装备通常具有大型化、超重化等特点,生产、运输及交付对深水岸线、码头、港池、航道及配套堆场等基础设施依赖程度较高。上述资源受限于获取周期较长,且涉及码头岸线批复、用海审批、港口用地建设等多项程序的特点,该等资源具有较强稀缺性特征。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受海洋地质及施工环境影响较大,建设成本高、施工窗口期有限,对上游基础装备供应的交付及时性及稳定性要求较高。因此,具备深水重载港口及配套设施的沿海海工制造基地,已成为海上风电基础装备制造领域的重要竞争壁垒及核心战略资源。
在上述行业背景下,为加快获取核心战略资源、完善沿海区域产能布局并提
7-3-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升规模效应,发行人采取“自建+收购”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海工制造业务布局。其中,发行人通过并购已具备成熟岸线资源、港口配套场地及海工制造条件的资产,有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前期建设投入及审批不确定性,加快在核心产能资源上的战略卡位,从而更好把握海上风电行业发展机遇,避免在新一轮海上风电建设周期中落后于主要竞争对手。
标的公司江苏长风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从事海上风电单管桩、导管架及海上升压站等海工基础装备的制造业务,下属盐城射阳港与南通通州湾生产基地均已配套建设深水港池及专用码头,具备开展大型海工装备制造、堆存及运输所需的关键基础设施条件。江苏长风位于江苏省沿海海上风电产业核心区域,江苏省作为国内海上风电发展起步较早、装机规模领先、产业链配套较为成熟的重
点区域之一,聚集了较多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海工施工及产业链配套企业,区域产业集聚效应较为明显。江苏长风相关生产基地区位条件优越,周边港口物流、海工施工及产业配套资源较为完善,能够有效覆盖江苏及周边沿海海上风电及海工装备市场,具备较强的区域竞争优势。
因此,发行人实施本次交易,主要系基于交易对方资产出让安排、标的公司优质岸线及港口资源稀缺性,以及市场窗口期等因素综合所作出的市场化商业决策,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本次交易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发行人沿海产能布局,强化区域协同及规模效应,整体符合发行人发展战略及主营业务发展需要。
(2)未设置业绩承诺的背景及合理性
发行人收购江苏长风系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化原则,经多轮商业谈判达成的交易安排。发行人在本次交易实施前已完成对江苏长风的调研,对其主要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业务模式、核心资源条件及潜在风险形成了较为充分、审慎的判断。
综合考虑海上风电及海工装备行业发展趋势、江苏长风的发展潜力、资源禀赋及
区位条件,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形成的产业协同效应和后续整合安排等因素,交易双方未约定业绩承诺安排。
*本次交易更侧重战略稀缺资源获取及完善产业布局
发行人本次交易核心目的并非重点关注江苏长风短期经营业绩,而是主要看
7-3-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其所拥有的码头、港口、临港制造基地等稀缺资源条件及区位优势,通过并购方式快速获取海工装备制造所需的关键基础设施资源,以完善沿海海工装备产业布局。
同时,发行人可结合自身在风电装备领域积累的长期经验、客户资源及项目获取能力,与江苏长风现有海工制造能力及项目交付经验形成协同,在市场开拓、生产制造及供应链管理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加快切入海工装备市场,符合发行人“陆转海”战略下核心资源获取及产业链布局的长期战略需求。
*本次交易后公司取得江苏长风控制权,并对其进行全面整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取得江苏长风控制权,并将其纳入统一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发行人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江苏长风在日常经营及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对其生产经营及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同时,发行人从规范公司治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及优化资源配置等角度出发,对江苏长风在生产运营、采购销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及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交易对方及原管理层不再参与江苏长风的日常经营管理,亦无法对江苏长风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在此情形下,江苏长风未来经营业绩主要取决于发行人的后续资源整合、业务导入及经营管理能力,而非交易对方或原管理层的持续经营行为。因此,本次交易未约定业绩承诺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交易安排,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且本次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交易双方是否设置业绩承诺安排属于基于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的商业安排,相关规则亦未对该等情形作出强制性要求。
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亦符合市场化交易惯例,具备合理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交易系基于行业发展趋势、战略转型需求及海工核心资源
7-3-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稀缺性作出的市场化商业决策。本次收购未设置业绩承诺安排主要系本次收购基于标的资产以岸线、港口及临港制造基地等稀缺资源为核心价值、交易完成后标
的公司将纳入发行人统一管理体系,以及原经营团队不再参与标的公司后续经营决策等客观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具有合理性。
(3)是否为第三方收购、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实控人是否存在其他密切关系
本次交易对手方季国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其他密切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江苏长风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档案,江苏长风成立于2016年5月,设立时发起人股东为吴国华、张华明,其中吴国华认缴出资10440.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张华明认缴出资549.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016年8月,季国其受让吴国华持有的江苏长风90%股权;2018年4月,季国其进一步分别受让吴国华及张华明持有的江苏长风各5%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季国其持有江苏长风100%股权。截至发行人收购江苏长风之时,根据工商登记信息,除上述主体外,江苏长风的历史股东中未出现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
本次交易相关股权转让款均按照交易协议约定支付至已披露的交易对方账户,不存在向交易对方以外其他主体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属于发行人向第三方实施的市场化收购,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密切关系。
(4)涉诉事项的具体业务背景、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2025年10月10日,江苏长风被供应商浙江宁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拖欠
货款为由起诉,涉诉金额为15126.92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9民初58号之一),浙江宁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已撤回诉讼请求。
该诉讼系江苏长风在承接海上风电项目过程中,因向浙江宁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钢材而形成的买卖合同纠纷,对应交易具有真实业务背景及合理商业实
7-3-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质,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7日,江苏长风中标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粤电阳江
青洲一、二海上风电项目导管架基础和海上升压站导管架基础钢结构制作及运输
项目标段2,中标内容包括45台风机基础钢结构制作、92套钢管桩及导管架运输、1台海上升压站导管架运输。双方于2022年1月签署《粤电阳江青洲一、二海上风电项目风机基础和海上升压站基础钢结构制作采购合同》,约定由江苏长风负责上述项目45台风机基础钢结构的加工制作、防腐涂覆,码头装船绑扎及运输等工作。2022年11月,江苏长风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工程项目经理部签署《钢管桩及附属设施承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江苏长风负责相应数量的钢管桩、套笼及附属设施的加工制造等。
为满足上述项目生产及交付需求,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江苏长风与浙江宁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多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其向江苏长风供应钢板、无缝钢管、钢筋、方管、热轧钢板等钢材原材料,并对产品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单价、交货地点、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2175.16万元。
浙江宁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向江苏长风供应相关钢材,相关采购具有真实货物流转及结算记录。江苏长风亦已将相关原材料投入海工项目生产,并完成最终产品交付与销售,相关采购与项目执行需求相匹配。截至2025年12月
31日,江苏长风上述项目仍有部分应收款项尚未收回,考虑到项目回款情况及
自身资金安排,发行人在相关销售款项尚未收回的情况下,暂未向浙江宁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对应货款。目前双方正就相关款项结算及后续付款安排进行协商,以推动争议妥善解决。
因此,江苏长风对浙江宁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采购系基于海上风电项目生产制造及产品交付需要,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及真实经营目的,不存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收购江苏长风系基于行业发展趋势及自身战略转型需求所作出的市场化商业决策,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及必要性;本次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
7-3-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密切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
涉诉事项对应交易具有真实业务背景及合理商业实质,不存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江苏长风商誉减值测试的资产组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未来预计变化情况,减值测试选取的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江苏长风收购后业绩大幅下滑且2024年亏损的具体原因,说明2024年和2025年均未对江苏长风计提商誉减值的合理性
(1)报告期内江苏长风商誉减值测试的资产组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预计
变化情况,减值测试选取的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具体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公司编制的商誉减值测试表,报告期各年末,江苏长风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时业绩预测
2031年及
项目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2029年2030年以后
营业收入123829.56202199.88297689.68377784.29447614.69530850.83530850.83530850.83
收入增长率-21.48%63.29%47.23%26.91%18.48%18.60%--
毛利率14.23%10.39%17.35%17.28%17.25%17.22%17.22%17.22%
期间费用率5.50%4.60%4.23%4.03%3.92%3.83%3.83%3.83%
折现率11.43%
可回收金额309900.00含商誉的资产组
290488.60
账面金额
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时业绩预测
2032年及
项目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2029年2030年2031年以后
营业收入215571.44188578.74236095.02320330.89448850.40516530.04516530.04516530.04
收入增长率330.27%-12.52%25.20%35.68%40.12%15.08%--
毛利率9.42%13.49%14.67%13.01%12.76%12.39%12.39%12.39%
期间费用率2.18%2.43%2.14%1.81%1.54%1.46%1.46%1.46%
折现率10.94%
7-3-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可回收金额304600.00含商誉的资产组
286173.78
账面金额
2025年末商誉减值测试时业绩预测
2031年及
项目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2029年2030年--以后
营业收入128500.00192000.00253000.00299000.00309000.00309000.00--
收入增长率-10.14%49.42%31.77%18.18%3.34%---
毛利率5.02%11.04%15.10%22.27%22.14%22.14%--
期间费用率3.63%2.98%2.63%2.43%2.42%2.42%--
折现率10.60%--
可回收金额356000.00--含商誉的资产组
288990.22--
账面金额实际经营业绩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
营业收入157699.7450101.05143006.53-----
收入增长率--68.23%185.44%-----
毛利率16.56%5.97%5.76%-----
期间费用率1.73%6.63%2.97%-----
*减值测试选取的主要参数的合理性
1)收入增长率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公司编制的商誉减值测试表,发行人报告期各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结合在手订单、预测订单及预测的未来交付情况对预测期前两年的收入进行估计,并根据公司对各类产品的未来战略规划及市场空间预测对预测期以后年度的收入增长率进行估计,预测期后期收入增长率逐渐下降最终在永续期收入增长率降低为0.00%。
当前全球海上风电市场持续快速增长,其中以欧洲为代表的海外地区,不断加大对海上风电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为行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根据全球风能协会(GWEC)数据显示,海上风电在技术突破与政策驱动下正迎来爆发式增长,预计到 2030 年全球新增装机量将从 2025 年的 9.3GW 爆发式增长至 2030 年的
33.3GW,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30%。
7-3-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根据当时在手订单及预测订单估计了2024年和2025年江苏长风资产组的收入,由于全球海上风电装机量整体呈现高速增长趋势,因此对后续年度营业收入仍予以较乐观的估计。
2024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根据当时市场情况,考虑下游业主方的项
目动态及其他同区域项目的进展,预计2024年未能交付的龙源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工程项目对应产品可在2025年进行交付,故预计2025年营业收入可有较大幅度增长。
2025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根据在手订单及预测订单估计了2026年和
2027年江苏长风资产组的收入。前期未能交付的龙源射阳项目已于2026年1月
取得了对应29.75万千瓦部分的施工批复,江苏长风仅将对应部分收入计入了
2026年收入预计。同时由于2024年、2025年实际收入未达到商誉减值测试预计值,故相应对未来收入增长率进行了较保守的估计。
2)毛利率
报告期各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结合各产品在各市场的预计毛利率、各类产品收入占比、境内外销售占比对江苏长风综合毛利率进行估计。
2023年末、2024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期各期综合毛利率与历史
综合毛利率接近。2025年末商誉减值测试时,根据企业的未来经营战略,加大了未来收入中毛利率相对较高的海外收入的比重,因此综合毛利率较高。故商誉减值测试预计的毛利率具有合理性。
3)期间费用率
报告期内实际期间费用率与报告期各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预测期期间费用率
情况如下:
2023年-2025年实际期间费用率预测时点预测期期间费用率
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3.83%-5.50%
1.73%-6.63%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1.46%-2.43%
2025年末商誉减值测试2.42%-3.63%
报告期各年末商誉减值测试对预测期期间费用率的估计均在报告期实际期
7-3-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间费用率区间内。2024年末预测的期间费用率较2023年末预测值降低,主要系对部分支出在成本及费用之间进行了重分类,故2024年末预测中期间费用率下降、同时毛利率也下降,相关调整仅为科目间的调整,对商誉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不造成影响。2025年末预测的期间费用率较2024年末预测值更高,主要系2025年末预测的收入规模较低,故费用率提升。综上,商誉减值测试预计的期间费用率具有合理性。
4)采用报告期实际数据修正2023年末、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结
果仍无需计提减值
经2024年、2025年实际数据修正后的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中商誉相关
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为29.83亿元,高于2023年末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金额
29.05亿元,即2023年末仍无需计提商誉减值。
经2025年实际数据修正后的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中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
回收价值为29.73亿元,高于2024年末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金额28.62亿元,即
2024年末仍无需计提商誉减值。
因此,即便使用实际业绩数据修正2023年末、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参数,仍无需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综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报告期内江苏长风商誉减值测试选取的主要参数具有合理性。
(2)江苏长风收购后业绩大幅下滑且2024年亏损的具体原因
2024年,江苏长风的龙源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工程项目因装机海域受
军事审批影响,暂无法实现相关产品交付,同时该项目交付延迟持续占用生产作业区域,挤占后续排产空间,使得江苏长风收入大幅下降。同时,因收入规模下降,整体毛利率因规模效应无法体现而下降、费用率则相应上升,最终导致江苏长风2024年亏损。
(3)2024年和2025年均未对江苏长风计提商誉减值的合理性
*均已聘请评估机构并出具了商誉资产组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
7-3-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无需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2024年末,公司聘请了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包含商誉的江苏长风资产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天顺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0819号)。经测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账面金额为286173.78万元,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304600.00万元,可回收金额大于账面金额,因此当期未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2025年末,公司聘请了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包含商誉的江苏长风资产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天顺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拟对收购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6】A0149 号)。经测试,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账面金额为288990.22万元,资产
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356000.00万元,可回收金额大于账面金额,因此当期未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商誉减值测试选取的参数具有合理性
2024年末和2025年末发行人商誉减值测试选取的参数均具有合理性,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问询函》问题1/(二)/2./(1)/*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具体情况”。
*采用报告期实际数据修正2023年末、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仍无需计提减值
采用报告期实际数据修正2023年末、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仍无需计提减值,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问询函》问题1/(二)/2./(1)/*/4)采用报告期实际数据修正2023年末、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仍无需计提减值”。
综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公司2024年和2025年均未对江苏长风计提商誉减值具有合理性。
7-3-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关于收购江苏长风的内部决议、信息披露文件、交易协议、审计报告等资料,了解本次收购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决策过程及交易安排;
(2)查阅风电行业研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开市场资料,了解公
司战略发展、行业趋势、竞争格局等情况;
(3)查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分析公司收购江苏长风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获取并查阅江苏长风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核查江苏长
风历史沿革、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及股东构成情况;
(5)获取并核查江苏长风收购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交易对价支付对象等情况;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以及相关主流媒体等公开渠道,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交易对手方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密切关系等;
(7)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尽职调查问询表以及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性文件,确认其与江苏长风收购的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密切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8)查阅江苏长风涉诉事项对应的起诉状、传票、证据材料等案件资料,了解涉诉事项的形成背景、具体原因、争议内容及案件进展情况。
(9)获取并核查相关涉诉事项对应的交易合同、发货单、签收单、入库单等资料,核查相关交易是否具备真实交易背景与合理商业实质;
(10)获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公司编制的商誉减值测试表,了解商
7-3-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誉减值的评估情况,分析选取的主要参数,确认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11)获取公司商誉所属资产组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报表,分析相关资产组报告期内实际经营情况;
(12)查阅公司年报,了解商誉所属资产组未来经营预计情况及商誉减值情况;
(13)查阅发行人相关项目的合同、项目启动函、批复等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收购江苏长风系基于海上风电行业发展趋势及自身“陆转海”战略布局需要所作出的市场化商业决策,交易背景真实、定价及决策程序具有商业合理性;未设置业绩承诺系基于标的资产核心价值以岸线及港口等稀缺资
源为主、交易完成后纳入发行人统一管理体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具有合理商业基础;本次交易属于发行人向第三方实施的市场化收购,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涉诉事项系江苏长风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项目采购形成的合同纠纷,相关交易具备真实业务背景与商业实质,未发现本次收购及标的公司相关交易存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江苏长风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减值测试选取的主要参数具有合理性。江苏长风收购后业绩大幅下滑且2024年亏损主要系龙源射阳项目受军事审批影响暂无法实现交付
且挤占了后续排产空间故收入下降,整体毛利率因规模效应无法体现而下降、费用率因规模效应无法体现而上升,最终导致江苏长风2024年亏损。2024年和2025年末发行人均聘请了评估机构出具商誉资产组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无需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商誉减值测试选取的参数具有合理性;采用报告期实际
数据修正2023年末、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仍无需计提减值。因此2024年和2025年均未对江苏长风计提商誉减值具有合理性。
7-3-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最
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报告期内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以及主
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受到的行政处罚共计28项,其中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行政处罚共计8项,罚款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共20项,具体情况如下:
7-3-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使用油性漆的调漆间、以及1号、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2号喷漆室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度探测报警装置故障、5号喷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1)该项处罚系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法》
间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3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号喷漆间改为调漆间,投入生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包头稀土
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包开)高新技术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原设计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的罚包头应急罚产业开发为仓库存在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款幅度内的较低幅度作出,不属于《安全生
12025-08-19
风塔(2025)区市场监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情形;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
005号管和应急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重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
(2)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理局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设项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管和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2月13日出具《说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明》:“2023年以来包头风塔未因违反安全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法律法规受到我局重大行政处罚。”例》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GB50016)的相关规定 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
7-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
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94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1)本项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车间内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较低幅度作出,且不属于规定的情节严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无包头稀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情形;
组织管控措施中,焊接烟尘经移包开环罚高新技术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2)本项处罚原因情况简单,不涉及多个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设施收集、处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法律关系,且处罚结果金额较低,不属于《生
2〔2024〕5产业开发2024-05-23理,焊接作业时产生的焊接烟尘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号区资源环在车间内无组织逸散,上述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境局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未按照排污许(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源环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排境局于2026年2月11日出具《说明》“:2023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不足10年以来包头风塔未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单位已完成整到我局重大行政处罚。”
7-3-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
改的情况,处以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1)该项处罚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塔筒制造车间动火和吊装区域未十九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较低幅度
(合)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设置动火危险区、防坠落等有关作出,且不属于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北海急罚当合浦县应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3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2023-09-20(2)合浦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风塔〔2023〕2急管理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北海风塔已完成整改并已缴纳完毕罚款,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前
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给予限期整改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1)该项处罚系依据当时适用的《工贸企叶片内作业人员未落实有限空间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工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沙)应作业事前审批,未执行“先通风、急罚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第三十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较低幅荆门在检测、后作业的要求”,上述沙洋县应〔2023〕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度作出,且属于当时适用的《安全生产违法
42023-12-11
叶片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急管理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基础-05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号
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2)沙洋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该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及《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公司能积
7-3-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极主动配合执法检查并承认工作中存在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问题,主动整改问题隐患,并在规定时间内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及时缴纳罚款。”处罚:..”,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8日,濮阳叶片发生火灾,濮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1月9日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濮县消火认简字[2023]第0001号),认定(1)该起火灾事故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起火原因系员工操作不慎引起的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13之规定属于较轻处火灾事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罚阶次;濮县消行公司员工为赶工期长时间不间断濮阳县消“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2)该项处罚系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濮阳罚决字
5
叶片〔2023〕运转机器设备导致火灾事故发
防救援大2023-02-15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最低
第0009号生,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队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以10000元罚幅度作出;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落实消款的行政处罚(3)濮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该起火灾事故属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行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政违法行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之规定。经调查,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640元,无人员伤亡,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
7-3-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准》编号013之规定,你单位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属于较轻处罚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商消行罚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及时消除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商都县消决字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内的较低幅度作出;6防救援大2024-04-23〔2024〕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2)商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
队
第0017号五项之规定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公司已整改完毕并缴纳上述罚款,上述不的”,处以罚款186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商都第二款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叶片商消行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商都县消度内的最低幅度作出,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决字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
7防救援大2023-05-31情形;
〔2023〕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队(2)商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
第0026号之规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公司已整改完毕并缴纳上述罚款,上述不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属于重大火灾隐患。”业”,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商)应1、公司正在从事叉车司机的特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1)该项处罚系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商都县应
8急罚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2023-04-07急管理局七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2023〕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当时适用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7-3-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综合10号格,上岗作业;2、车间安全出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应的堆积杂物,堵塞出口通道;3、叶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罚款幅度内的较低幅度作出;
片内打磨用电未办理临时用电作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2)商都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公业票,受限作业未办理作业票证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司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整改问题隐患,并已和作业监护;以上行为违反《中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缴纳完毕前述罚款,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五大安全隐患。”十条、第四十二条、《工贸企业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的违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法行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
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
7-3-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批擅自作业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2年版》,处以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商都县天顺风电叶片有限公司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年产500套高效率风力发电叶片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1)该项处罚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常用生态验收》资料发现,商都天顺叶片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乌环罚乌兰察布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第一类第二项第4号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2024〕市生态环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92024-07-26的较低幅度作出;
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第
14号境局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2)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5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日出具《情况说明》:“该公司积极配合执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法检查,并已缴纳上述罚款,2023年1月1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府批准,责令关闭”,并参照《内蒙古自治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过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的规定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第五条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一类第二项第4号的规定:“属于环评报告书项目,
7-3-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逾期不改的,17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800000元的罚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应的罚款
存在使用超期未检验及未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幅度内的最低幅度作出,且属于《行政处罚商市监特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商都县市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罚〔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场监督管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
102023-09-04
7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理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
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定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
(2)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公司已整改完毕并已缴纳完毕罚款,上述轻行政处罚的”,并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市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前述行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7-3-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四)及时改正的;(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该项处罚系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全厂共设有5个废气排放口,排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2021〕8号)》文件第二类第二项第11污许可证申报登记为4个废气排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号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较低幅度作出;
乌环罚乌兰察布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内(2)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5
11〔2024〕市生态环2024-07-15数量不符,该等环境违法行为违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日出具《情况说明》:“公司已整改完毕并商都08号境局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已缴纳上述罚款。2023年1月1日以来该公风塔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试行)的公告(〔2021〕8号)》文件第司未发生过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二类第二项第11号规定:“排污许可简化管(3)商都风塔《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理的,处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罚款”,法违规证明版)》(编号:20260407134445处以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00000024)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商消行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及时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商都县消
12决字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2024-07-01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防救援大〔2024〕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内的较低幅度作出;
7-3-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
第0022号五项之规定队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2)商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
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公司已整改完毕并缴纳上述罚款,上述不的”,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乌市监处乌兰察布的罚款幅度内的最低幅度作出;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1台叉车和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13罚【2023】市市场监2023-08-03(2)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4台压力容器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15号督管理局明》:“公司已整改完毕并已缴纳完毕罚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前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1)W01、W02 设备(升降焊接 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平台)外部防护栏局部缺失;(2)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内的较低幅度作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商)应卷板机地坑南侧防护栏缺失;(3)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2)商都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公急罚打砂房机坑入口按有限空间管商都县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监察,并主动整改问题
142023-03-26
〔2023〕理,设门及有限空间标识的情况,急管理局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隐患,缴纳完毕上述罚款,上述违法行为不综合9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3)商都风塔《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相关规定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法违规证明版)》(编号:20260407134445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00000024)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严重失
7-3-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
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及《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2年版》,处以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冀张康保国家税务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
2025-02-01至2025-02-28个人所税张纪分总局康保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
15局简罚县税务局2025-04-14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
行申报;2025-01-01至2025-01-31
〔2025〕张纪税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的较低幅度作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74号分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存在年会等场合下个人取得的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公司已全额缴纳前述罚款,该项处罚国家税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苏州税三品所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总局苏州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中等苏州稽罚得税(偶然所得),违反了《中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
16市税务局2025-05-19幅度作出;
设备〔2025〕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
31号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稽查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局对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37086.60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元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决定处以应扣未的通知》(苏税函〔2023〕145号)第二条
7-3-4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合计规定“二、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2011]5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55629.90元港保税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一)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各设区市税务局: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500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万元(含)以上案件”。公司上述行政处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所涉金额未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年第74号)之规定,造成少扣缴
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37086.60元,其中2021年9117.60元、2023年17000.00元、2024年1096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零二条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并参照《江苏
2024年3月25日发生一起起重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伤害事故,致3名工人受伤,公(苏苏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2023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模具后道常熟常)应急常熟市应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中等幅度作出;
17车间21#行车吊装作业过程中存2024-06-20
叶片罚〔2024〕急管理局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2)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2月13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
184号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日出具《证明》:“自2023年1月1日起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江至今,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应急管理和安全生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2023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四条:“一的情形。”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7-3-4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处以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该项处罚系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幅度作出;
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苏环行罚检查时发现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2)本项处罚原因情况简单,不涉及多个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字85许可证规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苏州市生法律关系,且处罚结果金额较低,不属于《生
182024-06-28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
〔2024〕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态环境局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
30号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排放量”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3)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出具文件就“企基准规定》表14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业认为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95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确认“情况属实”。
太仓
风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本项处罚原因情况简单,不涉及多个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检查时发现公司在用部分叉车存法律关系,且处罚结果金额较低,不属于《生苏环行罚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排放尾气结果超过了规定的排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字85苏州市生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19放限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2024-01-30“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2024〕态环境局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2)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出具文件就“企
10号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认为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环境违法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行为”确认“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环行罚检查时发现公司喷漆房内正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20苏州市生2023-12-15字85行刷漆作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
7-3-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2023〕施不在运行,该等行为违反了《中态环境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应的罚款幅度内的较低幅度作出;80号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2)本项处罚原因情况简单,不涉及多个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法律关系,且处罚结果金额较低,不属于《生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3)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出具文件就“企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苏省生态业认为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环境违法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6-3行为”确认“情况属实”。
的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
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
公司黑塔车间员工清倒施工残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科消行罚通辽市科内的中等幅度作出;
焊渣引燃垃圾区废旧纸壳及木质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通辽决字尔沁区消(2)通辽市科尔沁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
21托盘发生火灾,大队监督员在火2023-08-2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风塔〔2023〕防救援大明》:“确认公司已整改完毕并缴纳完毕前灾调查中发现公司生产车间消火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罚款36600
第0036号队述罚款,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栓无水元的行政处罚行为,前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巡查时发现公司有未按照国家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根据前粤阳交罚阳江
〔2025〕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阳江市交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222025-10-27
海工00222号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通运输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理条例》第十三条、《公路水运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政处罚裁量标准》,该项违法行为为一般;
7-3-4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及《广东(2)该项处罚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二条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
2021年版)序号11的规定:“违法程序为最低幅度作出;一般,未造成工程事故,处20万元罚款”,(3)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证明》:“公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司已整改完毕并缴纳罚款,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该项处罚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条例》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司是海上风电项目配套及特种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钢结构制造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单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幅度作出;位,前述项目存在未办理工程质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2)《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载明,根据公陆建执罚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陆丰市住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广东决字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房和城乡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232025-03-10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蓝精〔2025〕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局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号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设与建筑业类)》,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轻”处罚裁量档次;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3)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
第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确认公司已整改完毕并缴纳完毕前述罚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款,上述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行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为,前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
7-3-4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海上风电项目配套及特种钢结构制造厂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4900000.00元
X1.1%=2739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江苏国家税务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公司2024-06-01至2024-06-30个长风岱税二简总局岱山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4舟山罚〔2024〕县税务局2024-09-09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
2024-05-01至2024-05-31个人所
分公159号第二税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较低幅度作出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司所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桐税简罚国家税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25南阳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2024-10-17〔2024〕总局桐柏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的罚款幅
7-3-4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
电站534号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县税务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度内的较低幅度作出,且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平氏税务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形分局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 500MW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风电项目 35KV 集电线路工程施 (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
工(三标段)F/G 线路项目施工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兴和)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兴和分包单位一消缺小组负责人在进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最低幅度作出;且确认
应急罚兴和县应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
26 天杰 入升压站 G 线路(13/14 回路) 2023-10-26 为一般事故;
〔2023〕急管理局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电站001号进行消缺作业过程中发生(2)兴和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公执0006号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触电,造成一人死亡,违反了《中司积极整改,并及时缴足罚款,上述行为不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00000元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构成情节恶劣的重大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广东长风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1)该项处罚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陆建执罚丰)项目管桩及导管架制造厂工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陆丰市住广东决字程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在未办理工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应的罚
27房和城乡2025-12-22长风(2025)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款幅度内的较低幅度作出;建设局22号工许可证》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拟处罚款21(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根据公
设计未依法报送住建部门审查的万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7-3-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情况下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开工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为,建设单位违反了《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设与建筑业类)》,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拟轻”处罚裁量档次;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9170000元(3)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
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1.1%=760870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确认公司已整改完毕并缴纳完毕前述罚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款,上述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行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为,前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广东长风上述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76087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以30000元罚款;
以上二项合并决定共处790870元的罚款
7-3-4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处序处罚决定罚主处罚事由及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分析号书编号体(1)该项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应的罚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款幅度内的较低幅度作出;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2025年11月24日,公司2个辊(2)本项行政处罚不属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涂房正在进行刷漆作业,其中2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复杂或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苏环行罚号辊涂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风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处罚结果不属于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常熟字81机不在运行,水喷淋塔、活性炭苏州市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282026-02-04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
叶片〔2026〕5吸脱附装置不在运行。公司存在态环境局之“较大数额”;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号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3)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出具《情况说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长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明》确认目前该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施的违法行为纳。近三年来该企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环规〔2024〕6号)表6-3专用裁量表,责就该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公司可酌情参照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则无需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行),并处以2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八十九条之规定理解执行。
7-3-4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就上述第1-14、17-23及第26-28项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就上述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就上述第15、24及25项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相关行政处罚金额均系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的较低幅度作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就上述第16项行政处罚,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苏税函〔2023〕
145号)第二条之规定“二、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一)各设区市税务局: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案件”,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金额未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根据上文所述,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
7-3-5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月31日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相关资料;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络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网络核查,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的行政处罚涉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4)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处罚法律依据,分析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5)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共信用报告。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四)结合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说明相关原告诉讼款项收回情况,是否
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被告诉讼所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结合尚未取得权属的房产的具体用途、办理产权证书的最新情况、
7-3-5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后续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障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说明上述事项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结合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说明相关原告诉讼款项收回情况,是否已充
分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被告诉讼所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说明上述事项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相关原告诉讼款项收回情况,是否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相关的法律文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凭
证等资料,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共4起,其中争议标的金额超过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
0.5%的案件共1起。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及其款项收回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具
体如下:
7-3-5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资产/应收款累计计提诉讼款项
序原告/申被告/被第三标的金额项/其他应收款/案号案由主要事实描述目前进展坏账金额收回情况
号请人申请人人(万元)长期应收款账面(万元)(万元)余额(万元)被告未依约完成宣力新能源山东鄄城左营
(150MW)风电项目质量消缺工作,未在
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案涉工程全容量并
山东电网发电的目标,亦未向原告足额开具发票、建设工本项诉讼为要求(2025)力建设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审已判决,鄄城电程施工支付赔偿款项,
1鲁1726民第三工-案涉工程直至2019年8月4日才完成全容17191.06原告被告双不涉及-
站合同纠不符合应收款项初5540号程有限量并网发电,鉴于被告未合格履行《补充方均已上诉纷类资产确认条件公司协议四》项下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有工期延误及电量损失;此外,被告未向原告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故提起诉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制造三峡新能源天津港双方已达成
[2025]津 阳西沙扒二期(400MW)海上风电项目风
江苏长航工程承揽合和解,申请方
2仲字第-电机组非嵌岩四桩导管架基础施工所需的2064.5744.560.00-
风有限公同纠纷已撤回仲裁
0800号导管架及附属构件。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
司申请
约定的支付条款及时足额支付承揽款项,故申请人提起仲裁。
2019年3月,原被告签署《象州百丈风电诉讼过程中
(2026)包头风内蒙古买卖合场二期工程塔筒采购合同》(“《采购合2026年3月
3内0105民电力勘-507.13200.00160.00430.20塔同纠纷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采购23套塔30日,原告收
初5434号测设计架、基础环及其附件(“设备”),合同到被告支付
7-3-5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资产/应收款累计计提诉讼款项
序原告/申被告/被第三标的金额项/其他应收款/案号案由主要事实描述目前进展坏账金额收回情况
号请人申请人人(万元)长期应收款账面(万元)(万元)余额(万元)
院有限总价46039100元,采取分期付款模式。的保留金责任公2020年11月,原被告签署《象州百丈风电230.20万元。司场二期工程塔筒补充采购合同》(“《补呼和浩特市充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所涉赛罕区人民项目的塔筒二次倒运、堆场事宜增补合同法院于2026
价格合计3439000元,并约定前述倒运应年4月14日在6个月内完成,超出部分被告应按照50作出《民事调万/月补偿原告,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解书》,被告至2020年12月24日,原告已完成前述合于2026年5同项下全部供货义务,被告拖欠合同款项月31日前支
430.20万元。据此,包头风塔提起诉讼。付原告合同
款(超期倒运费)200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一宁夏中电建工程造价咨宁夏中询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盐池风电场马斯特电 建 工 (冯记沟一/二/三/四期)50MW 风电工程-本项诉讼为追究
(2026)程造价中国宁夏》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已包头风宁0106民咨询物
买卖合违约责任,不符
4-按约定完成91套塔筒加工逾四年,被告一3248.22一审未判决不涉及-
塔资有限同纠纷合应收款项类资初3380号及被告二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
公司、宁产确认条件司以资金链断裂为由长期拒不接收剩余塔
夏盐池筒、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原马斯特告为保管案涉塔筒产生仓储成本,且资金
7-3-5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资产/应收款累计计提诉讼款项
序原告/申被告/被第三标的金额项/其他应收款/案号案由主要事实描述目前进展坏账金额收回情况
号请人申请人人(万元)长期应收款账面(万元)(万元)余额(万元)
风力发长期被占用无法回笼,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电有限现。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宁并要求被告一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作为夏回族债务加入方,应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治区被告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
电力设司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若不能证明被计院有告一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也应对上述债限公司务承担连带责任。
7-3-5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鄄城电站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本案件于2025年9月23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鄄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6年3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
告鄄城电站支付违约损失400万元,并按照相关要求,将案涉工程施工范围内应由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付给原告鄄城电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方均已上诉,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截至2026年3月31日,鉴于本案件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损失,因此不涉及确认应收款项及计提相关坏账准备。
*江苏长风与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案件
本案件于2025年5月8日被天津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江苏长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加工承揽款2064.57万元。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方已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388.41万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确认该案件对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
为44.56万元,相关金额较小,且目前仲裁结果尚有不确定性,因此未计提坏账准备。
*包头风塔与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件于2026年2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留金230.2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超期倒运费200万元。2026年3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保留金230.20万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合同款(超期倒运费)2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毕超期倒运费合同款(超期倒运费)200万元。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确认该案件对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为20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60.00万元。
7-3-5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包头风塔与宁夏中电建工程造价咨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盐池马斯特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件于2026年2月3日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包头风塔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宁夏中电建工程造价咨询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248.22万元,被告二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债务加入方,应就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
的唯一股东,若不能证明被告一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截至2026年3月31日,鉴于本案件为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因此不涉及确认应收款项及计提相关坏账准备。
综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基于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被告方或被申请人方信用情况和还款预期等对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所涉及的应收款项类资产计提
了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合理。
(2)相关被告诉讼所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相关的法律文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凭
证等资料,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或可预见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11起,其中争议标的金额超过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0.5%的案件共3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已撤诉),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具体如下:
7-3-5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原告/申请被告/被第三标的金额截至2026年3月31日账务处案号案由主要事实描述目前进展
号人申请人人(万元)理情况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多份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
(2025)浙江宁水买卖
江苏长《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于2026年6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
1苏09民初海洋科技-合同15126.92
风及被告需求,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被告接收货物后,月18日撤诉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58号有限公司纠纷
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足额支付货款。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2024 年,双方签订《海南 CZ1 二标段单桩钢板采购(2025)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上海蜀物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上海蜀物多联实业有限公司向沪0113民南通长原告已于2026年5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
2多联实业-合同南通长风供货钢板,就案涉合同供货数量及付款条件8923.34
初30692风月20日撤诉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有限公司纠纷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号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共约8923.34万元。
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被告苏州设备为第三人大股东,被告太仓风塔为苏州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
设备的全资子公司、第三人的历史股东,原告认为被损害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告苏州设备、太仓风塔作为第三人大股东期间,存在
(2025)苏州设公司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
南通实业珠海利用大股东优势地位,通过关联公司的资金拆借收取一审已裁定驳回原
3粤0491民备、太仓利益1080.00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有限公司风塔第三人利息转移利润,以及通过关联交易采取额外加告起诉初2863号风塔责任业,公司因此暂未计提预计价的方式转移利润的侵害第三人和第三人其他股东
纠纷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利益的情形。原告诉求两被告退还或赔偿第三人合计在重大影响
1080.00万元(具体金额待专项审计后确定)。
7-3-5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原告/申请被告/被第三标的金额截至2026年3月31日账务处案号案由主要事实描述目前进展
号人申请人人(万元)理情况2020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蒋家沙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
50MW 海上风电项目 05 台风机基础管桩制造经济合
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提供蒋家沙 50MW 海上风南通泰胜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
(2025)承揽电项目05台单管桩的加工制造、供货服务等。2021
蓝岛海洋江苏长仲裁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4通仲受字-合同年5月19日,双方微信确认工程结算总金额。202191.73
工程有限风尚未作出裁决业,公司因此暂未计提预计
第0331号纠纷年10月,被申请人累计支付90%进度款,合同剩余
公司负债,本案涉及标的金额较
7%结算款和3%质保金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申请人认低,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为该项目质保期已到期,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重大影响时支付结算款及质保金。
南京申瑞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化工涂装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2022年1月19日,原告一、二与被告签署《防火工工程有限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
(2025)承揽程合同》,承接“华润电力苍南1#海上升压站”的一审已判决并已生
公司、南南通长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
5苏72民初-合同防火工程项目。案涉项目于2022年6月完工验收,332.68效,被告正在履行
通谷润涂风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2074号纠纷至今尚未确认最终结算面积。原告提出被告拖延付过程中
装工程有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款,影响正常经营,遂成诉。
限责任公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司存在重大影响2022 年 3 月起,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SW061 华润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该案苍南(基础桩、导管架、升压站)项目加工承揽合同》件管辖权移送后尚未受理。
徐州毅侨买卖
南通长等十多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原告已于2026年7公司已根据合同等确认应
6-海洋工程-合同10267.08
风 SW061、SW063、SW065、SW068、SW071、SW072 月 7 日撤诉 付款项,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有限公司纠纷
项目的钢结构制作、涂装及装船发货等任务,双方就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工作范围、工期、价款结算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合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
7-3-5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原告/申请被告/被第三标的金额截至2026年3月31日账务处案号案由主要事实描述目前进展
号人申请人人(万元)理情况
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履行全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部施工义务,案涉项目的加工承揽工作量及应付费用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已全部结算完毕,被告接收货物后,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足额支付货款。
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2023 年 2 月原被告签订《龙源射阳南区 220V 海上升 南京海事法院于 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南通海景船舶压站-内装工程合同》,2024年3月25日案涉项目经2026年5月28日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
(2026)船舶装饰南通长建造四方验收合同。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至合同作出《民事调解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7苏72民初-223.68有限公司风合同总价的95%即665万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书》,被告于2026业,公司因此暂未计提预计
67号
一分公司纠纷490万元,尚欠原告210万元(含质保金)。原告诉年7月25日前支付负债,本案涉及标的金额较请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169.13万元低,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2021年12月原被告签订《华润苍南海上升压站上部南京海事法院于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南通海景船舶组块-内装工程合同》,2022年8月15日案涉项目经2026年5月28日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
(2026)船舶装饰南通长建造验收合格。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价作出《民事调解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8苏72民初-154.05有限公司风合同的95%即426.82万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书》,被告于2026业,公司因此暂未计提预计
68号
一分公司纠纷314.50元,尚欠原告134.79万元。原告诉请被告支年7月25日前支付负债,本案涉及标的金额较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134.79万元低,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2020 年 11 月原被告签订《如东 H2#海上升压站上部 南京海事法院于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该案
(2026)南通海景南通长船舶组块-内装工程合同》。2021年8月14日案涉项目经2026年5月28日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9苏72民初船舶装饰-31.82风建造验收合格。该项目总价526.48万元,已付款497.51作出《民事调解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
69号有限公司合同万元,剩余28.97万元未支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书》,被告于2026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7-3-6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原告/申请被告/被第三标的金额截至2026年3月31日账务处案号案由主要事实描述目前进展
号人申请人人(万元)理情况
一分公司纠纷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年7月25日前支付业,公司因此暂未计提预计原告28.97万元负债,本案涉及标的金额较低,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其他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海事南京海事法院于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原告于2021年6月向被告供应一批船舶使用的垃圾
南通海景海商2026年5月28日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
(2026) 打包机、FPC 厨房、洗衣设备共 66 万元,2022 年 7船舶装饰江苏长纠纷作出《民事调解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
10苏72民初-月18日项目完工验收合格,质保期18个月。被告已3.59有限公司风(买书》,被告于2026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70号支付款项62.7万元,余3.3万元质保金未支付。原告
一分公司卖合年7月25日前支付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诉请被告支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同纠原告3.3万元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纷)存在重大影响其他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案海事2020年5月原被告签订《甲子升压站上部组块-内装南京海事法院于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南通海景海商工程合同》。2022年7月30日案涉项目竣工。经双2026年5月28日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
(2026)船舶装饰江苏长纠纷方确认项目工程总价536.1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作出《民事调解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
11苏72民初-129.95有限公司风(买质保期应在2024年2月30日到期。被告至今仅支付书》,被告于2026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71号
一分公司卖合工程款416万元,尚欠原告120.13万元。原告诉请年7月25日前支付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同纠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120.13万元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纷)存在重大影响
7-3-6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已基于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对应合同情况对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进行了账务处理,上述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0%的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已基于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被告方或被申请人方信用情况和还款预期等对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
所涉及的应收款项类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合理;已基于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对应合同情况对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
进行了账务处理,该等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结合尚未取得权属的房产的具体用途、办理产权证书的最新情况、后续
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障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说明上述事项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尚未取得权属的房产的具体用途、办理产权证书的最新情况、后续办
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障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有54项房产尚未取得完整权属证书,建筑面积合计为229611.02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房产总面积的26.16%。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揭阳海工所持有的相关房产已办理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有49项房产尚未取得完整权属证书,建筑面积合计为210865.06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房产总面积的23.60%
上述尚未取得权属的房产具体用途、办理产权证书的最新情况等具体情况如
7-3-6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下:
7-3-6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土地使用权序建筑面积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及使用坐落建筑物名称用途对应不动产已办理的手续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号 (m2) 进展人权证编号
1加工车间03407.00加工车间
稀土高新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
已取得建设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区沼园路加工车间045123.00加工车间蒙(2023)包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后续
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包头以北、校头市不动产办理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3仓库02236.00仓库建设工程规划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风塔园南路以权第0193033
许可证、建筑工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
南、幸福号主体结构尚未通过验收,正程施工许可证风险
4南路以东配电室125.00配电室在整改,整改完成后预计后
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5综合楼3124.95综合楼
6准备加工车间10860.93加工车间
内蒙古自
7喷锌喷漆库房1888.31喷锌喷漆库房已取得建设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治区通辽蒙(2021)通喷锌喷漆库房、喷锌车间消
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通辽市科尔沁
8喷漆车间辽市不动产防尚未通过验收等原因,正2653.05喷漆车间建设工程规划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风塔区科尔沁权第0035452在整改,整改完成后预计后许可证、建筑工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
9工业园区仓库1794.12仓库号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程施工许可证风险(南区)
10大门、门卫室54.00大门、门卫室
地上19.00
11消防泵房消防泵房
地下366.70
12松原市乾乾安1#加工车间19894.12加工车间
吉(2022)乾已取得建设用因容积率问题尚未通过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县让字安县不动产地规划许可证、收,正在整改,整改完成后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叶片
13镇让字村2#辊涂车间1177.67辊涂车间权第0001520建设工程规划预计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法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7-3-6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土地使用权序建筑面积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及使用坐落建筑物名称用途对应不动产已办理的手续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号 (m2) 进展人权证编号
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号许可证、建筑工律障碍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143#160.00程施工许可证风险
154#危险废弃仓库160.00危险废弃仓库
165#综合楼5763.47综合楼
6#门卫室
17(门卫、消防一53.56门卫室体)
187#准备加工车间9582.61准备加工车间
198#成品车间3250.45成品车间
209#柴油发电机房50.76柴油发电机房
金属加工零部件金属加工零部
2115486.10
车间件车间
22联合车间34898.40联合车间揭阳市惠粤(2022)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23来县前詹喷涂车间1454.52喷涂车间来县不动产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存
镇沟疏村权第0001972因容积率及建筑密度问题正广东
24临港产业舾装车间3578.12舾装车间
已取得建设用在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号在整改,整改完成后预计后蓝水地规划许可证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园管委会综合楼二(宿舍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259002.25宿舍楼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办公楼1楼)的风险
楼101-6
26办公楼2383.75办公楼粤(2022)惠
7-3-6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土地使用权序建筑面积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及使用坐落建筑物名称用途对应不动产已办理的手续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号 (m2) 进展人权证编号
综合楼来县不动产271790.91综合楼
权第0001715五金仓库(危废
281559.78仓库号
库)
29涂装车间3952.00涂装车间
30门卫44.00门卫
31综合楼5666.74综合楼
32主结构车间17972.16主结构车间
已取得建设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陆丰市临粤(2021)陆
33危废油漆仓库452.60危废油漆仓库地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
广东港工业园丰市不动产
建设工程规划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后续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34长风罗湖大道涂装车间4978.80涂装车间权第0103910
许可证、建筑工办理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
1号号
35门岗24.00门岗程施工许可证风险
地下一体化泵房
36400.00消防水池
水池
已取得建设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陆丰市临粤(2021)陆
地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广东港工业园丰市不动产
37生产车间11921.29生产车间建设工程规划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后续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蓝精罗湖大道权第0104045
许可证、建筑工办理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
2号号
程施工许可证风险
38菏泽鄄城县舜宿舍楼854.08宿舍楼鲁(2021)鄄已取得建设用该房产系该地块原有建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3-6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土地使用权序建筑面积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及使用坐落建筑物名称用途对应不动产已办理的手续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号 (m2) 进展人权证编号
风塔耕路东、城县不动产地规划许可证、物,随政府出让该地块使用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存在被主北环路南权第0146312建设工程规划权时一并让渡,尚未取得相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号许可证关权属证书,正在沟通协调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办理过程中,预计后续办理2%以下的罚款的风险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已取得建设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因测绘面积问题暂未办理产
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水池消防权证书,正在沟通协调办理
39300.00建设工程规划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房泵房过程中,预计后续办理不存许可证、建筑工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在实质法律障碍程施工许可证风险河南省南
已取得建设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阳市桐柏联合建筑、豫(2018)桐
继保室/监控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南阳县程湾镇附属用房、柏县不动产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
402326.64室/宿舍/办公建设工程规划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电站岳沟村消防泵房、权第0000211预计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室/会议室许可证、建筑工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
(升压油品库房号程施工许可证风险
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鲁(2021)东已取得建设用
东明县武继保室/监控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存在被主东明明县不动产地规划许可证、
41胜桥镇、升压站-综合楼386.76室/宿舍/办公预计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法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
电站权第0000605建设工程规划
陆圈镇室/会议室律障碍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号许可证
2%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菏泽菏泽市牡继保室/监控鲁(2018)菏已取得建设用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2升压站-综合楼2500.00
电站丹区李村室/宿舍/办公泽市不动产地规划许可证、预计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
7-3-6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土地使用权序建筑面积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及使用坐落建筑物名称用途对应不动产已办理的手续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号 (m2) 进展人权证编号
镇室/会议室权第0046743建设工程规划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号许可证、建筑工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程施工许可证风险已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鄄城县什鲁(2018)鄄
继保室/监控建设工程规划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鄄城集镇祝楼城县不动产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
43升压站-综合楼1611.60室/宿舍/办公许可证、建筑工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电站行政村花权第0000781预计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室/会议室程施工许可证、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园村号市政建设工程风险规划许可证44生产楼384.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45生活楼609.12鲁(2020)沾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存
滨州市沾继保室/监控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沾化化区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在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化区冯家室/宿舍/办公预计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法电站权第0002201地规划许可证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并处建设
46镇西北处附属用房185.64室/会议室律障碍
号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已取得建设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红山农场兵(2017)第
继保室/监控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哈密三塘湖风十三师不动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
47升压站-综合楼17579.00室/宿舍/办公建设工程规划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电站光电基地产权0001109预计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室/会议室许可证、建筑工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
8号风区号
程施工许可证风险
兴和内蒙古乌继保室/监控蒙(2022)兴已取得建设用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8升压站建筑1075.38
天杰兰察布市室/宿舍/办公和县不动产地规划许可证、预计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被主
7-3-6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土地使用权序建筑面积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及使用坐落建筑物名称用途对应不动产已办理的手续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号 (m2) 进展人权证编号
电站兴和县五室/会议室权第0010054无需办理建设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股泉乡小号工程规划许可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
井子村证的说明、无需风险
(后房子办理建设工程村)施工许可证的说明河南省濮阳市濮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县城关镇
豫(2025)濮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存
濮阳县铁继保室/监控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濮阳阳县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在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49邱路与大升压站-综合楼742.72室/宿舍/办公预计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法
电站权第0011841地规划许可证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并处建设
庆路交叉室/会议室律障碍号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口往东的风险
100米路
北716室
7-3-6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述第22-30项、第44-46项、第49项房产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建设手续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上述第38、41项房产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上述第1-21项、第31-37项、第39-40项、第42-43项、第47-48项房产存在被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包头风塔第1-4项房产
针对上述包头风塔第1-3项房产,包头风塔已取得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2018年开工建设的仓库02、加工车间03、04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号:150200201808240101),工程已办理质量竣工验收。”针对上述包头风塔第4项房产已取得部分建设手续证书,发行人确认该房产为公司的非核心生产经营用房,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项房
7-3-7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建筑面积 2125.00m ,面积较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显示,报告期内包头风塔于住建等相关领域无违法记录的信息。
*通辽风塔第5-11项房产
针对上述通辽风塔第5-11项房产,通辽风塔已取得通辽市科尔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已就上述无证房产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上述各项建筑物各项工程建设的规划、施工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该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我单位将会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助通辽天顺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后续办理亦不存在法律障碍,且不会对其拥有和使用上述房屋作出处罚,亦不会强制拆除上述房屋。”*乾安叶片第12-21项房产
针对上述乾安叶片第12-21项房产,乾安叶片已取得乾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依法取得了土地权属证书号为吉(2022)乾安县不动产
权第0001520号的土地,该宗地上建筑物已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该宗地上的建筑物不存在违章建筑。”*广东蓝水第22-30项房产
针对上述广东蓝水第22-30项房产,广东蓝水于2026年6月4日取得惠来县自然资源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针对广东蓝水名下土地权属证书号为粤(2022)惠来县不动产权第0001972号和粤(2022)惠来县不动
产权第0001715号两宗土地,地上建筑物相关手续尚未办结事宜,惠来县自然资
源局、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指导并协助公司完善相关手续或开展相关工作,若公司积极配合情况下,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发函之日,查无广东蓝水因违反规划、房屋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广东长风和广东蓝精第31-37项房产
针对上述广东长风和广东蓝精第31-37项房产,广东长风和广东蓝精已取得
7-3-7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陆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广东长风和广东蓝精已分别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粤(2021)陆丰市不动产权第0103910号、粤(2021)陆丰市不动产
权第0104045号,以上地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齐全。
现建设已完成,进入竣备验收阶段,我中心依法依规积极协助广东长风和广东蓝精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后,公司依法享有该等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菏泽风塔第38-39项房产
针对上述菏泽风塔第38-39项房产,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该等房产均为公司的非核心生产经营用房,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编号:SDW2026020600107)显示,报告期内菏泽风塔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哈密电站、南阳电站、菏泽电站、鄄城电站、沾化电站、东明电站、兴
和天杰电站、濮阳电站的第40-49项房产
针对上述哈密电站、南阳电站、菏泽电站、鄄城电站、沾化电站、东明电站、
兴和天杰电站、濮阳电站的第40-49项房产,根据发行人确认,该等房产主要为各下属电站的升压站等配套辅助性建筑,非核心生产经营用房,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哈密电站、南阳电站、菏泽电站、鄄城电站、沾化电站、东明电站、兴和天杰电站、濮阳电站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信用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前述主体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无违法记录的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合法有效,前述房产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公共信用报告显示,报告期内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事宜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正在积极与主管机关沟通并推进办理后续相关手续,预期上述房产后续办理相关工作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俊旭先生已出具承诺:“本人将督促天
7-3-7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顺风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尽快办理无证房产涉及的报批报建手续并取得房产权属证书。若因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无证房产,或对天顺风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人承诺将协助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寻找替代房屋并向第三方追偿(如涉及),并承担因前述情况导致的经济处罚、搬迁费用等实际经济损失。”综上,发行人存在尚未取得权属房产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决诉讼及仲裁明细、案件
相关资料及法律文书、回款或执行判决相关银行流水凭证;
(2)取得发行人关于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及财务处理的说明;
(3)取得发行人截至2026年3月31日应收款项汇总明细、应付款项汇总明细等;
(4)访谈会计师有关发行人对报告期末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财务处理情况;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截至2026年3月31日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明
细、该等房产已取得的手续及文件;
(6)取得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涉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
(7)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共信用报告;
(8)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关于截至2026年3月31日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进展的说明以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7-3-7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事项不会对公司业
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存在尚未取得权属房产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持续经
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问询函》问题2:
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5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
48800.00万元拟投向“长风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
18700.00万元拟投向“天顺(射阳)风电海工智造项目(二期)”(以下简称“项目二”),17100.00万元拟投向“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
(一期)”(以下简称“项目三”),9800.00 万元拟投向“阳江港吉树作业区#J8泊位码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44600.00万元拟投向“特种运输船舶购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五”),56000.00万元拟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一拟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专用单桩生产线,重点生产适配海外高端市场的大直径、高性能单桩产品,重点适用于欧洲北海、波罗的海海域。项目一建成后预计达产年的销售收入为84000.00万元,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21.93%,所得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6.63 年(含建设期)。2023 年,公司 GDR
募投项目“德国 50 万吨风电海工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GDR 德国项目”)
与项目一计划生产核心产品均为主要面向欧洲市场的超大直径单桩,GDR 德国项目预计于2027年上半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开始投产,长风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扩建项目预计于2027年开始投产,并于2029年达产。
项目二拟建设集国内单桩与船舶分段制造于一体的现代化生产基地,计划新增单桩产能,承接国内订单、构建布局更灵活、抗风险能力更强的产能体系,同时布局船舶分段产能,进一步切入高端船舶制造增量市场,实施主体为发行
7-3-7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风。项目建成后达产年的销售收入为61600.00万元,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1.98%,所得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8.25年(含建设期),预计毛利率为15.00%。2025年,公司确认第一艘船舶订单的部分收入,当期船舶订单实现毛利率1.33%,整体毛利率水平偏低,主要原因系该订单为公司收购南通长风后的第一个船舶建造项目。
项目三拟建设海上风电导管架基础生产线,目标以导管架为主要产品,重点服务国内南海等深远海海上风电市场,同时具备面向海外市场的出口交付能力。本项目建成后,预计达产年的销售收入为126000.00万元,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3.95%,所得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6.13年(含建设期)。
项目四将建设1个3000.00吨级多用途泊位,是对现有阳江及公司广东海工生产基地的核心物流配套,项目建成后可全面满足大型风电、海工装备的大件出运与装卸保障需求,码头设计年通过能力约30.00万吨。项目不涉及效益测算。
项目五为新增两艘用于单桩、导管架等海工装备运输的特种运输船舶,项目建成将提升公司的运力,降低对向外部租赁船舶的依赖,满足公司大型化、重型化产品的特定运输要求,项目不涉及效益测算。
2024年,公司海工类业务中部分项目因装机海域受军事审批影响,无法安装设备,从而无法签收发行人的海工类产品,使得发行人海工类产品收入下降。
2022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41.33亿元,拟投向“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500MW 风电场建设项目”“年产 300 套风力发电叶片建设项目”“年产
12 万吨风力发电塔筒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023 年,公司 GDR 募投项
目拟募集资金 25.96 亿元,拟投向 GDR 德国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两个项目均未发行成功。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本次五个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实施内
容、涉及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区别和联系、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以及公司现有船舶生产和泊位情况,项目二自建船舶、项目四自建泊位及项目五购置船舶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的协同性,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
7-3-7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投向主业的规定;结合发行人具体技术掌握、研发进度、人员和客户储备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结合项目一与 GDR德国项目涉及的德国库克斯港基地在职责与功能上的区别与联系,说明项目一实施的必要性;结合项目二自建船舶、项目五购置船舶与租赁船舶运输的初始
投入成本、单次运输成本、年度运输次数等,说明项目二和项目五自建或购置船舶是否具有经济性和必要性;结合公司现有阳江及公司广东海工生产基地涉
及公用泊位数量及使用情况、港口吞吐量、港口规划及未来货物运输情况、周
边泊位建设情况等,说明项目四泊位建设的必要性,是否存在闲置风险。(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的具体产品及产量情况,公司现有同类产品的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扩产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市场需求、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招投标情况、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下游客户军事审批情况等,说明在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消化措施。(4)项目二预计毛利率远高于报告期内同类业务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在公司首单船舶订单毛利率较低、实施主体江苏长风自2024年起业绩表现下滑的情况下,说明项目二效益测算是否谨慎;结合项目四新增泊位和项目五购置船舶的具体用途、是否对外开放或租用,说明项目四与项目五不涉及效益测算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收入和成本构成、销量情况,以及前次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说明在公司近两年业绩持续下滑、海工类产品较2023年收入和毛利率下滑,且公司最近一年业绩亏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审慎性、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现有同类业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存在较大差异。(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境外投资及外汇管理等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证明,各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实质性障碍;结合国内外政策情况,说明在国内建设供欧洲等海外地区适用产品,是否会受贸易政策限制。(6)结合公司现有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业绩短期内进一步下
滑。(7)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和募集资金拟投入情况,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占比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
7-3-7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8)结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等,说明本次
发行后是否可能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或承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和6-2的相关规
定。(9)发行人此前两次终止或未实施再融资的具体原因,发行人关于再融资
项目的规划决策是否谨慎,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历史申报再融资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等,说明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本次再融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2)(3)(4)(6)(7)(8)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境外投资及外汇管理等要求,是否需要
取得相关资质证明,各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实质性障碍;结合国内外政策情况,说明在国内建设供欧洲等海外地区适用产品,是否会受贸易政策限制
1.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境外投资及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可研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长风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
1南通长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扩建项目天顺(射阳)风电海工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江苏射阳港经济开发
2江苏长风
造项目(二期)区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阳江市高新区港口工
3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一阳江海工业园海港北路与疏港大道(盐洲路)交汇处
期)南边(广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阳江港吉树作业区#J8 泊
4阳江海工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
位码头工程项目
7-3-7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5特种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南通长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6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实施地点均在境内,不涉及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及外汇管理相关手续的情形。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涉及相关资质证明的取得,各募投项目均已取得现阶
段实施项目所需的主要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项目备案、节能审批、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环评批复序号项目名称用地项目备案证号节能审批编号
自有海域使用权:通州湾行
长风新能源苏(2023)通州湾不动通环审
2201-320692-8审批
1装备制造基产权第0000802号、〔2023〕
9-01-475374〔2025〕74
地扩建项目苏(2023)通州湾不动11号
产权第0000803号号射政服投天顺(射阳)
自有土地:苏(2025)盐环审
风电海工智2502-320924-8资节能
2射阳县不动产权第〔2026〕造项目(二9-01-977647〔2026〕2
0007476号
期)11号号
自有土地:
粤(2023)阳江市不动天顺(阳江)产权第0034786号、
重型风电海粤(2024)阳江市不动阳发改节阳环建审
2306-441700-0
3工装备智能产权第0041894号、审〔2024〕〔2024〕
4-01-539448
制造项目粤(2023)阳江市不动4号44号
(一期)产权第0034800号、
粤(2024)阳江市不动
产权第0041898号阳江港吉树
自有海域使用权:阳环建审
作业区#J8 2407-441700-0
4粤(2025)阳江市不动不涉及〔2025〕
泊位码头工4-01-209682
产权第0065279号程项目21号
7-3-7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环评批复序号项目名称用地项目备案证号节能审批编号特种运输船
5不涉及不涉及不涉及不涉及
舶购置项目补充流动资
6不涉及不涉及不涉及不涉及
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发行人的确认,上述项目在项目备案后,对部分投资信息进行变动,该等变动不构成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新编制环评报告的重大变动。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现阶段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实质性障碍。
3.针对公司在国内建设的供欧洲等海外地区适用产品,现阶段海外主要国
家或地区不存在明显的贸易政策限制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长风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扩建项目”,将建设主要服务于欧洲及全球高端海上风电市场的单桩生产基地及相应配套的码头。发行人在国内建设供欧洲等海外地区适用产品涉及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影响
情况主要围绕节能减排及绿碳政策、本土制造比例以及反补贴调查等领域,主要政策如下:
(1)欧盟地区相关政策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并于2025年10月17日根据欧盟
条例第2025/2083号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并于2026年1月 1 日起全面实施。CBAM 旨在对进口至欧盟的钢铁、铝、水泥等特定高碳排放产品按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等强度的碳价计征费用,以消除进口产品与欧盟内部产品的碳成本差异并防范碳泄漏。自2026年起进入正式执行期后,欧盟进口商需购买并交回 CBAM 证书以清缴进口产品的隐含排放。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通过《净零工业法案》(Net-ZeroIndustry Act),并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正式生效。该法案旨在促进欧盟为实现气候目标所需净零技术的工业部署,加强欧盟在工业绿色技术方面的优势,是欧盟
7-3-7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绿色协议工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案提出,到2030年欧盟本土净零技术制造产能达到部署需求的40%,2040年相关技术全球市场份额不低于15%。战略净零技术清单包括太阳能光伏、风能、电池等10项技术,涵盖核燃料和可持续替代燃料等新增领域。
根据欧盟共同关税税则(EU Common Customs Tariff)及欧盟税则数据库(TARIC)相关规定,海上风电基础结构产品通常按照钢结构产品或其他相关税目进行归类管理,并适用欧盟统一关税政策,具体商品的海关归类及适用税率需结合产品特征、申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以欧盟成员国海关的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根据欧盟反倾销规则(主要依据《欧盟反倾销条例》(Regulation (EU)
2016/1036)),倾销通常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至欧盟市场。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通常重点关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异、进口产品对欧盟产业市场份额及价格水平的影响,以及欧盟生产商盈利能力、产能利用率和就业情况等因素。对于被调查企业,通常需配合提交经营、财务、成本、销售及关联交易等资料,并接受欧盟委员会的问卷调查及核查程序。从公开信息来看,目前欧盟反倾销措施在风电领域主要针对部分风电塔筒产品。2021年12月,欧盟发布了针对中国陆上风电塔筒的反倾销终裁,认定中国相关风塔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并自2021年12月17日起实施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太仓风塔反倾销税率为14.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暂未发现欧盟针对海上风电基础结构产品实施专门反倾销措施的公开信息。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FSR”)于 2023 年 7 月正式实施,旨在审查非欧盟国家给企业的补贴是否影响了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 FSR 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对企业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开展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补助、优惠贷款、税收优惠、担保支持、股权注资等形式。
对于达到规定门槛的企业并购交易及公共采购项目,企业需履行强制申报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相关交易或参与相关项目。对于未达到申报门槛但可能存在市场扭曲风险的情形,欧盟委员会亦可主动发起调查。2026年2月3日,欧盟委员会依据 FSR 正式对中国风电企业金风科技展开全面调查,以评估其是否可能
7-3-8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收受来自中国政府的补贴而在欧盟内部市场享有不公平优势。
(2)英国相关政策英国碳边境调节机制(UK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UKCBAM”)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正式公布,并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UK CBAM 将对一些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进口工业产品征收碳费,仅适用于铝、水泥、肥料、氢气以及钢铁行业的产品。UK CBAM 的目的在于确保进口商品与本国产品在碳定价方面得到相似对待,以避免碳泄漏。
英国政府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33类海上风电组件的进口关税,其中叶片、电缆等核心部件税率分别由6%、2%降至0%,根据政策,企业只要证明进口组件专用于风能制造,即可享受零关税待遇,英国政府发布该政策核心为强化支持海上风电供应链,助力此前第七轮差价合约(CfD)分配的 220 亿英镑海上风电投资,加速北海海风装机的落地。
(3)公司在国内建设的供欧洲等海外地区适用产品存在同行业案例
目前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长风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扩建项目”类似,在国内生产单桩产品并供欧洲等海外地区的同行业公司主要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0年创立于辽宁阜新,2010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海上风电单桩基础、过渡段、导管架、浮式基础以及塔筒产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建设山东蓬莱海工生产基地,该基地为其向欧洲市场批量供应超大型海风单桩,于2022年中标首个欧洲单桩项目,于2023年开始规模交付欧洲海工产品。
针对公司在国内建设供欧洲等海外地区适用产品,现阶段海外主要国家或地区不存在明显的贸易政策限制。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将积极响应欧洲等地区能源变革,持续跟进海外贸易政策及出口管制动态,通过加大国内生产基地及德国子公司生产基地的建设,动态调整合规策略,积极应对国内外相关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保证业务稳健发展。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7-3-8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了解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资金用途;
(2)查阅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涉及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备案批文、节
能审查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核查募投项目已取得的相关审批、备案及许可情况;
(3)查阅《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境外投资及外
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资金使用安排,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境外投资及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4)取得发行人关于国内建设供欧洲等海外地区适用产品涉及相关国家或地区主要贸易政策的说明;
(5)通过公开网络查询发行人对其适用的主要国家/地区相关贸易政策最新进展及适用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实施地点均
位于境内,不涉及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及外汇管理相关手续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现阶段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实质性障碍。
(3)针对发行人在国内建设供欧洲等海外地区适用产品,现阶段海外主要国家或地区不存在明显的贸易政策限制。
7-3-8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结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等,说明本
次发行后是否可能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或承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和6-2的相关规定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
章程等文件资料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及其主营业务如下: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号
太仓天达投资管理有限严俊旭持股99.5%并担任执行董事、报
1投资、投资管理
公司告期内曾担任总经理
苏州天灏能源科技合伙太仓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1%
2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
3太仓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5%建筑、房屋建设
有限公司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股
4盱眙豪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房屋建设
100%
扬州市安尚文化创意有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股
5文化、娱乐业
限公司100%
太仓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深圳天顺智慧能源科技
6苏州天灏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智能微电网、储能
有限公司
持股20%、严俊旭担任执行董事广西天顺智储科技有限深圳天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7智能微电网、储能
公司100%北京天顺智储科技有限深圳天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8智能微电网、储能
公司100%上海天顺风能能源科技深圳天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9智能微电网、储能
有限公司100%、严俊旭担任执行董事
天顺智储(荆门市)科深圳天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智能微电网、储能
技有限公司100%濮阳天顺智储科技有限深圳天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1智能微电网、储能
公司100%北京远润绿产科技有限太仓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水泥窑协同危废
12
公司79.0441%处置项目
7-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号水泥窑协同危废
13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远润绿产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处置项目投资总
部上海震大环保科技有限水泥窑协同危废
14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公司处置项目投资上海华舆环境科技有限水泥窑协同危废
15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公司处置项目投资枣庄环联环境治理有限水泥窑协同危废
16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
公司处置项目投资枣庄申丰环联环境治理水泥窑协同危废
17枣庄环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持股70%
有限公司处置项目专注于危废的工南京青橄榄环境工程有
18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程设计、运维和工
限公司程湖南省株洲市绿产环保水泥窑协同危废
19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
科技有限公司处置项目
淄博祖天环保科技有限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15%、上水泥窑协同危废
20
公司海震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5%处置项目
株洲远润环境科技有限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已固体废物治理、环
21
公司于2023年02月24日注销保技术服务
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已固体废物治理、环
22常州绿产环境有限公司
于2023年03月21日注销保技术服务专注于危废的工
运城光博环保技术服务远润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已于
23程设计、运维和工
有限公司2023年04月24日注销程
上海安顺船务企业有限严俊旭持股90%、报告期内曾担任总经航运物流,已无实
24
公司理际经营
上海安顺船舶管理有限航运物流,已无实
25上海安顺船务企业有限公司持股80%
公司际经营
26上海安顺航运有限公司严俊旭持股75%并担任执行董事持股平台
上海安顺船务物流有限上海安顺航运有限公司持股100%、严
27货运代理服务
公司俊旭担任执行董事上海安顺船务代理有限
28上海安顺航运有限公司持股100%船务代理服务
公司太仓安顺船务代理有限
29上海安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持股100%船务代理服务
公司
Real Advantage Trading30 Limited(优顺有限公 严俊旭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 投资、投资管理司)
优顺有限公司持股90%,严俊旭担任董
31天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投资管理
事
7-3-8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号
新利创业投资(上海)天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严
32投资、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俊旭担任执行董事北京清晖翔科技有限公电能质量解决方
33新利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持股75%
司案与核心装备武汉清晖翔科技有限公电能质量解决方
34北京清晖翔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司案与核心装备
35上海天神控股股东投资、投资管理
上海天璞商务咨询有限上海天神持股99%,严俊旭担任执行董
36商务咨询
公司事、报告期内曾担任总经理上海金实投资管理有限
37上海天神持股95%,严俊旭担任董事投资、投资管理
公司
白城金实新能源开发有通过上海金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风力发电项目,已
38
限公司80%,于2017年06月26日吊销未注销无实际经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海工装备、风电陆上装备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场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售电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次发行后是否可能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或承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和6-2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后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可研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主要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将建设主要服务于欧洲及全球高端长风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
1南通长风海上风电市场的单桩生产基地及相应配套
扩建项目的码头天顺(射阳)风电海工智本项目将建造公司位于射阳的单桩生产基
2江苏长风
造项目(二期)地和船舶分段生产基地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
本项目将建造海上风电导管架基础生产线,3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一阳江海工建成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
期)
7-3-8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自有码头泊位,以适应超大型、超重产阳江港吉树作业区#J8 泊
4阳江海工品的运输需求及大型特种甲板运输船的安
位码头工程项目全作业空间要求本项目将新增2艘用于导管架等风电设备运
5特种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南通长风
输的特种运输船舶
6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上述募投项目之“长风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扩建项目”、“天顺(射阳)风电海工智造项目(二期)”、“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一期)”用于发行人海工
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募投项目之“阳江港吉树作业区#J8 泊位码头工程项目”、“特种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围绕发行人海工产品的交付及运输,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之用,均主要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截至2026年3月31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存在部分涉及“船舶”、“运输”相关业务的企业,报告期内该等企业业务情况如下:
序报告期内企业关联方名称经营范围号业务情况
船舶备品,备件物料供应,船舶管理咨询服务,海事、上海安顺船海务咨询服务,代理船舶修理服务,货运代理(二类),航运物流,已1务企业有限货运代理(一类),货物包装,堆存(仓储)理货,
无实际经营
公司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安顺船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航运物流,已
2舶管理有限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实际经营公司
船舶备品,物料供应,船舶管理咨询服务,海事、海上海安顺航
3务咨询服务,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持股平台
运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安顺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货物仓储(除危险化学品),商务咨询,报关,国际海运辅助业务(无
4务物流有限货运代理服务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3-8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报告期内企业关联方名称经营范围号业务情况上海安顺船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运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5务代理有限船务代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太仓安顺船国际船舶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6务代理有限船务代理服务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述企业中,上海安顺船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安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及太仓安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及船务代理服务业务。
本次募投项目之“特种运输船舶购置项目”为新增2艘用于导管架等风电设
备运输的特种运输船舶,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公司的产品运输能力,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公司产品从供应到交付的自主可控,持续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特种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实施完成后取得的特种运输船舶将主要用于自有产品的运输工作,不以开展运输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目的使用自有船舶,未来长期规划中暂无开展船舶运输服务为主营业务之一的计划,避免与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如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变化导致前述情况发生改变的,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妥善沟通事先采取解决措施解决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事宜。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之“特种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实施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于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控股股东上海天神控股股东上海天神(“甲方”)与发行人(“乙方”)签署《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承诺如下: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
7-3-8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乙方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甲方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支持乙方以外的他人从事与乙方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乙方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甲方如有任何竞争性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将在其合法权利范围内竭尽全力地首先促使该业务机会以不亚于提供给甲方的条件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确认乙方是否参与上述业务机会。若乙方确认有意向参与该业务机会,则甲方应当无偿将该业务机会转让给乙方。如果乙方只选择该业务机会中的一部分,则其余部分业务,甲方可提供给甲方控股子公司及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外的他方。
在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甲方将尽最大努力,保证乙方及其拥有任何股权的下属公司在其业务领域的各个方面享有本协议签署前业已享有的地位和待遇,并且将来提供给乙方的地位和待遇不亚于甲方将来提供给其任何其他控股子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及其他第三方的地位和待遇。
甲方确认,除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甲方非控股子公司可能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外,甲方目前在中国境内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与乙方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实际控制人严俊旭
实际控制人严俊旭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在本人及本人三代以内的直系、旁系亲属拥有天顺风能实际控制权期间,本人及本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公司、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天顺
风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天顺风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
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7-3-8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竞争性业务机会,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天顺风能,并尽力将该业务机会让予天顺风能;
若天顺风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则天顺风能享有优先权,本人及本人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将不再发展与天顺风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及今后开拓的新的业务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针对本次发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在本机构(上海天神)/本人(严俊旭)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机构/本人作出确认及承诺: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控制的除天顺风能(含其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它企业与天顺风能不存在同业竞争事项;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天顺风能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天顺风能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3、如因天顺风能业务发展或延
伸导致其主营业务与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同业竞争或
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可行措施以避免与天顺风能相竞争:(1)停止与天顺风能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及资产以公允价格转让给天顺风能;(3)
其他有利于维护天顺风能权益的方式;4、本机构/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天顺风能
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本人将赔偿天顺风能由此遭受的损失。5、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机构/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函持续有效。”综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并持续有效,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的相关规定。
7-3-8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本次发行后不存在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发行人预计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而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天神、实际控制人严俊旭已于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时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不会利用拥有的天顺风能股东权利或实际
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天顺风能或天顺风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天顺风
能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天顺风能利益的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
综上,发行人预计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而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并持续有效,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6-2的相关规定。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
(2)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
要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资料;
(3)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
(4)查阅本次发行的《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可研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7-3-9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取得发行人有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确认文件;
(6)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发行人首发上市时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7)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并持续有效;发行人预计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而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并持续有效,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6-1和6-2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3-9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孙瑜
经办律师:
王艳
经办律师:
吴韦唯年月日
7-3-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