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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二名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2025年12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93号来福士广场 T3座 12层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3日。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3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595674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0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9036002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872%;

3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359名,代表股份559672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宣布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4.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分别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955958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9%;反对3396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

4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3540%;弃权2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8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09%;反对3396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7%;弃权2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955992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5%;反对3367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9%;弃权2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92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29%;反对3367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5%;弃权2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6%。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02本次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956056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1%;反对3303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2%;弃权2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45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64%;反对330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21%;弃权2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5%。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95605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2%;反对3306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2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45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85%;反对330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6%;弃权2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955986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8%;反对3331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2%;弃权2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86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22%;反对3331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31%;弃权2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7%。

6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05发行数量

同意956043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7%;反对330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2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44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33%;反对3306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8%;弃权2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06限售期安排

同意956120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8%;反对3194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0%;弃权2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520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09%;反对319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6%;弃权2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7法律意见书

2.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同意956049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4%;反对3299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9%;弃权2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44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39%;反对329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2%;弃权2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0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956122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0%;反对3192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7%;弃权2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522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50%;反对3192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40%;弃权2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09上市地点

同意956013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6%;反对3299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

8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3439%;弃权2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413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94%;反对329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2%;弃权2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955946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6%;反对3301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0%;弃权3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46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00%;反对3301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82%;弃权3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955988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0%;反对3365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弃权2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9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88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45%;反对336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35%;弃权2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955978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9%;反对3339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0%;弃权2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78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65%;反对333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68%;弃权2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7%。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955978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9%;反对3339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0%;弃权2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78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65%;反对333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10法律意见书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68%;弃权2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7%。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956433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4%;反对2917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弃权2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33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09%;反对291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26%;弃权2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5%。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955956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6%;反对335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0%;弃权2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6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74%;反对3358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1%;弃权2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6%。

11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56480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2%;反对2757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弃权3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0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34%;反对275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62%;弃权3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5598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5%;反对333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2%;弃权2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8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63%;反对333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5%;弃权2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2%。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12法律意见书

(10)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0.0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同意944350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42%;反对14971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弃权2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50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108%;反对14971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09%;弃权2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3%。

10.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同意944350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42%;反对14895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4%;弃权3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50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112%;反对14895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53%;弃权3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5%。

10.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同意944322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13%;反对14999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1%;弃权2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1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22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608%;反对14999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02%;弃权2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0%。

10.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同意944323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14%;反对14997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9%;弃权2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23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634%;反对14997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61%;弃权2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4%。

10.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同意944350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41%;反对14972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弃权2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50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103%;反对14972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20%;弃权2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55909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8%;反对325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4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1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0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645%;反对3251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98%;弃权4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王艳

经办律师:

吴韦唯

2025年12月29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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