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天顺风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统称“法律法规”)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统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深交所官网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下属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八)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1(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

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者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2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3(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的规则。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6(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均为报告应披露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属于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在知晓该重大事项的24小时内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备。

第三十二条前述重大事项报备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且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定期报告;

8(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

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的报告、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触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悉该事件的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重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起草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9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由涉及相关事项的部分负责人提出申请,10由主管领导确认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职责划分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1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12第五十三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任何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档案文件内容

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泄密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稿件,应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发布,以防止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第六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

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员工、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在信息正式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他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同意。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或不作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警告、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务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

14的警告、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股东违反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同步废止。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15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