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1证券简称:天顺风能公告编号:2026-05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2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93 号来福士广场 T3 座 12 层;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俊旭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5人,代表股份9233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8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03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份197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3人,代表股份197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3人,代表股份197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1%。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
度(2026年06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239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9%;反对9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9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811%;反对9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1%;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229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8%;反对10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9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91%;反对10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0%;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孙瑜律师、吴韦唯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6年06月30日披露
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签署版;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