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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

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以下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易类重大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

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类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发生前章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

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先行报告,而后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确认报告相关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

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

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的

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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