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提名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筹备等工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