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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32证券简称:天山铝业公告编号:2025-096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8日14:45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3号普洛斯大厦9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1人,

1/4代表的股份数共计2310398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68%。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1746200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73名,代表股份数564198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22%。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577人,代表股份数566994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31%。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233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

反对1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828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8%;反对1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061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0%;

反对27990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5%;弃权

17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4同意537214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77%;反对27990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367%;弃权17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255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

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85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旭、李宗煊;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4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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